(三)规则细密且宽严有别
针对特定问题的细密规则才能实现具体领域的政策目标并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指引。[13]这部立法中的规则不仅具体详尽,而且宽严有别。
第6条和第7条同样规定了适用俄勒冈州法的非合同请求,但它们的灵活程度差异明显。第6条则排除第11条的适用,而第7条未排除第11条的适用;第6条排除“分割法”,而第7条部分采用“分割法”;第6条没有例外规定,而第7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
同样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的第6条和第11条也存在显著区别。第6条前3款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俄勒冈州法既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而第11条规定当事人若选择适用外法域的法律则必须采用明示方式并符合《俄勒冈州最新成文法》第81章第100至135条的其他要求。
(四)法律选择方法灵活有度
第9条规定的法律选择一般方法和补充方法其实就是要求适用结果最适当的法域的法律,或者说采用了“最适当原则”,这与常见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重要关系原则”等异曲同工。[14]但相对于欧洲国家的简单规则,第9条的规定具体明确、特色突出。
首先它针对特定的争点而非整个案件确定适用的法律,这意味着它采用了“分割法”。其次,它罗列了众多应考虑的连结点,这使得法官在考虑与纠纷有联系的法域时有方向可循。再次,它采用了政策分析方法,明确要求考虑相关法域的政策并权衡这些政策的“强度和关联度”。最后,它规定了权衡相关政策的“强度和关联度”时具体应考虑的因素,尤其强调了州际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尽可能将“对其他法域强烈坚持的政策造成的负面效果最小化”。
四、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自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法律适用条例》,近百年来中国大陆国际私法学者梦寐以求的第二部国际私法单行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经面世。虽然我国这部法律中直接有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则仅有3条,但却纳入了国际上先进的意思自治原则,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作了专门规定,对于新近的网络侵权案件在立法上作了回应。在该法的“一般规定”部分,法律选择方法—“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被作为一般例外条款确立,国内外研讨的热点—国际私法中的“强行法”同样赫然在目。就原则性规定而言,我国立法的先进性已可与美国的最新立法相提并论。但我国这部法律“得于大略而失于微观”,侵权冲突法不仅条文数量过少,而且内容单薄,不具有可操作性。“细节决定成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行使自己的司法解释权,结合国内外最新立法和我国国情拟定具体可行的操作细则。下文结合美国俄勒冈州最新立法的特色论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未来拟定司法解释中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