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符合上述适用俄勒冈州法的情形,则首先考虑当事人是否达成了适用外法域法律的协议。第11条规定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应符合《俄勒冈州最新成文法》第81章第100至135条的规定,这要求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协议应当采用明示方式并且不违反第125条的限制性规定等。其次,当事人只能在“获悉导致纠纷的事件发生之后”选择法律,即不允许在损害事件发生之前选择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弱方当事人。最后,当事人既可以针对一个争点也可以针对多个争点选择法律。
若当事人没有达成适用外法域法律的有效协议,则考虑适用第8条的一般法律选择规则。首先,若受害人与侵害人在同一法域有住所,则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即便双方的住所不在同一法域,但只要这些法域的法律适用于特定争点的结果相同,则视当事人在同一法域有共同住所。不过,适用“共同住所地法”有一种例外情形,这就是行为的谨慎标准在行为地和结果地均处于同一法域时适用行为地法,在行为地和结果地不一致时适用行为人可以预见并且受害人请求适用的结果发生地的法律。其次,若受害人和侵害人的住所不在同一法域,而且这些法域的法律适用结果不同,但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位于同一法域,则适用该同一法域的法律;在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所处的法域不同时,则适用行为实施地法,除非侵害人能预见到损害结果发生在另一法域,并且受害人通过诉状请求适用该法域的法律,这时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上述规定有一种例外情形,即若任一方当事人能表明对于某一争点适用另一法域的法律“显然更加适当”,则适用另一法域的法律。
第9条是对法律选择方法的规定,该法中所有冲突法规则均被视为源于这种法律选择方法,同时该方法也是没有特别规定时的补充法律选择方法。这种方法要求对于某争点适用“最适当的”(most appropriate)法域的法律,“适当与否”则根据某法域“与当事人和纠纷的联系以及其关于特定争点的政策”来判定。具体而言,确定“最适当的”法律应经历三个步骤:(1)查明相关的法域,纳人考虑范围的连结点有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或营业地)、当事人法律关系的重心地等;(2)查明这些法域的相关法律包含的政策,即立法目的;(3)对比分析这些政策的“强度和关联度”,比如鼓励合法行为的政策、打击或控制损害行为的政策或者对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政策,相关法域要求实现这些政策的强烈程度如何,在权衡这些政策时尤其应考虑到维持州际秩序和国际秩序的需要,以及若忽视某法域的政策对该法域造成的负面后果如何,此处应坚持使法律选择造成的负面后果最小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