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路在于将杂乱的普通法规则去芜存菁,并结合冲突法理论成果系统编纂为成文的冲突法规则。《侵权和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适用法》的起草工作由“俄勒冈州法律委员会”(下文简称“法律委员会”)完成。[5]为了消除冲突法的模糊不清和前后不一,法律委员会从2000年开始起草涉外合同和侵权领域的冲突法。《涉外侵权和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适用法》于2009年获得议会两院的一致通过,并于2010年1月起正式生效。[6]
在推动俄勒冈州冲突法成文化的过程中,《侵权和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适用法》的两位报告人纳夫齐格(Nafziger)和西蒙尼德斯(Symeonides)教授积极倡导并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厥功甚伟。纳夫齐格长期关注俄勒冈州冲突法的发展,对冲突法革命后的该州冲突法的混乱深感忧虑;[7]力主以“一套清晰、全面的冲突法规则取代过去俄勒冈州法院创制的一堆模糊而多变的判例法”。[8]在他的倡导下,成立不久的法律委员会便决定将制定冲突法作为第一个立法项目,并邀请西蒙尼德斯加入立法工作。[9]西蒙尼德斯长期倡导冲突法的成文化,早期曾支持美国法学会编纂起草《复杂诉讼方案》,并负责了路易斯安那州和波多黎各共和国的成文冲突法。可以说,这两部法律是二人心血的结晶,并深深地打上了其冲突法思想的印迹。
二、主要内容
《涉外侵权和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适用法》共14条,分为6部分,即“定义”(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先定问题”(第3至5条)、“适用俄勒冈州法的请求”(第6至7条)、“法律选择”(第8-11条)、“附则”(第12至14条)。其中,前三部分为“总则”,第4和第5部分为“法律适用规则”,第6部分为“附则”。
第6条规定了7种直接适用俄勒冈州法的案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适用俄勒冈州法的情形,而后四种属于与俄勒冈州存在最密切联系的情形。具体而言,若当事人同意适用俄勒冈州法或当事人未提出适用外法域法律或当事人未能查明外法域的内容,则涉外案件将适用俄勒冈州法。后四种情况包括对俄勒冈州公共机构提起的诉讼,对位于俄勒冈州不动产的所有人、出租人或占有人提起的诉讼,雇员的主要受雇工作地在俄勒冈州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诉讼,以及因在俄勒冈州获准执业的专业人士工作失职导致的诉讼。这类诉讼属于“不管采用何种现代的法律选择方法均很有可能导致适用俄勒冈州法”的情形。[10]
第7条关于产品责任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定适用范围非常有限。首先,它没有排除第10条和第11条的适用,这意味着关于共同侵害人和第三人的问题不适用该条款,而且当事人可以选择产品责任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其次,适用俄勒冈州法的产品责任民事诉讼限于受害人的住所和损害结果地在俄勒冈州,或者这两个连结点中的一个在该州并且产品的生产地或新产品的交付地在该州。再次,被告若无法预见其产品在俄勒冈州使用,并且被告的同类产品无法在损害发生时“通过正常商业渠道获得”,则不适用俄勒冈州的法律。最后,若任一方当事人表明对于“一个争点”适用另一法域的法律“更加适当”,则该争点适用该法律而非俄勒冈州法。对于该条未规定或未解决的其他非合同请求问题适用第9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