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侵权冲突法立法的最新进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许庆坤
【摘要】美国俄勒冈州《涉外侵权和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适用法》是美国采用普通法制度的州之中第一部侵权冲突法的成文法,体现了美国新型冲突法规则的特色。它明确限定适用法院地法的情形,将法律选择方法和规则有机结合,采用了宽严有别的细密规则和灵活有度的选法方法。无论是其立法方法还是其立法内容均可对反思我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提供诸多借鉴。
【关键词】冲突法;涉外侵权;司法解释
【全文】
在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之后,美国冲突法的最新进展如何?俄勒冈州2009年《涉外侵权和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适用法》汇集了美国冲突法新发展的众多亮点,融合了先进的冲突法理论精华和丰富的涉外审判经验,在美国法律多元的冲突法“实验室”里,开出了根植于普通法沃土的一朵奇葩。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学界期盼已久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于2010年获得通过,可谓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遗憾的是,这部立法虽历经8年坎坷,但最终仍未摆脱“框架法”的窠臼,留下诸多难题有待司法解释后续处理。如何结合美国最新立法检视我国这部新法并探讨其司法解释的拟定,笔者将作初步尝试。
本文首先勾勒美国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然后详尽剖析其内容,接着总结该法的立法特色,最后论证美国最新立法对我国的启示,并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未来出台侵权冲突法的司法解释提出具体建议。
一、从普通法到成文法
俄勒冈州虽然地处偏僻的美国西北部,但其法院在推动美国法律变革中却频频领风气之先。[1]在冲突法领域,1964年俄勒冈州最高法院成为继纽约州上诉法院之后的第二个投人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州最高法院。在“利连索尔诉考夫曼案”(Lilienthal v. Kaufman)中,该院抛弃了传统的合同冲突法规则,而代之以“法律适用意愿分析方法”。该案的判决其实是合同冲突法领域的美国第一个革命性的判例。三年后,在“凯茜诉曼森建筑工程公司案”(Casey v. Manson Constr.&Eng’g Co.)中,该州抛弃了传统的涉外侵权冲突法规则,而代之以《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下文简称《第二次重述》)草案中的规则。[2]同其他州的经历类似,冲突法“革命”使该州的冲突法像脱缰的野马,导致判例前后不一,法律的指引功能几近丧失。俄勒冈州的法律选择方法虽然名义上遵循了《第二次重述》的规定,但实质上采用了“法律适用意愿分析方法”和《第二次重述》中方法的混合体,由此作出的判决前后不一。俄勒冈州在运用《第二次重述》的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操作方案。“这三种不同形式的连结点分析方法呈现出的是一幅令人困惑的画面_”[3]对于新方法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该州法官也不乏嘲弄和讽刺:依据《第二次重述》确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适用意愿就像用弓箭射飞靶,“击中若非纯靠运气,那也是罕有所获。”[4]走出偏执灵活性的冲突法迷雾,探求适当平衡法律稳定性与灵活性的新型规则,迫切要求俄勒冈州另寻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