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相关的韩国案例如下:原告小时候因头部受火伤,毛发稀少。经被告方(医院)的医师诊断之后,被告向原告作出需要头皮移动手术、毛发移植手术、植皮手术(皮肤移植)等说明,在取得其同意后,进行了手术。在经过头皮移动手术、两大腿部分的皮肤移植手术之后,原告左大腿部分出现18 × 10cm、右大腿部分出现了26 × 10cm大小的伤口,并且在相当长时间的疼痛后,出现色素异常及皮肤斑痕等后遗症。对此,原告以医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28]最后原告胜诉。由此可见,不能因医疗行为导致的后遗症或者副作用发生的可能性极小而免除医师的说明义务。如果该后遗症或者副作用是该治疗行为的典型后果或可能出现的重大危险时,不管可能性有多小,医师都须对患者作出说明。[29]
(4)患者的医学知识。医师对于患者的说明程度,依患者的医学知识或者教育程度,特别是患者因病历而获得的经验而定。如果患者曾是医师或者有接受相同手术的经验时,可以推测其对自己的疾病有充分的认识和经验,因此在个别情况下可以省略说明或者只作简明的说明。如果疾病因太过普遍而可以推测患者对于手术方法或者结果拥有充分认识和经验时,可以省略对此部分事项的说明。[30]
(三)说明义务的免除
1.放弃听取说明。医师承担的说明义务可以因患者主动放弃听取说明而免除,但何谓患者主动放弃听取说明,需要严格认定。患者放弃听取说明仅以其表示意愿当时能够认识到的医疗行为为限,不限制范围的概括性抛弃则视为无效。[31]
2.紧急医疗。根据韩国《紧急医疗相关法律》第9条第1项规定,“若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在精神昏迷或者无意识等状态下,或者可能因说明及同意程序而耽误紧急医疗,从而危及患者的生命或身心健康时”,说明义务可以免除。
另外,依照韩国大法院的判例,[32]如果患者病情紧急,不即时采取一定的医疗措施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时,医师可以不经患者的同意,也不需要在实施紧急医疗前履行说明义务,于.是确立了紧急医疗情况下说明义务的免除。紧急医疗使得医师针对患者身体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可能出现的正当损害具有了阻却违法性,因此不负法律责任。
3.说明的反作用及医师的医疗特权。说明的反作用是指医师的说明无法实现帮助患者摆脱疾病痛苦的医疗目的,反倒可能造成患者的不安、恐怖,从而阻碍医疗效果甚至患者拒绝医疗行为的情形。此时,医师进行说明就不够妥当,因此有了医师的医疗特权,可以免除其说明义务。[33]但是若考虑可能因这样的医疗特权而侵害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时,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笔者认为,即使患者拒绝治疗从而使治疗无法继续实施的,如果患者将上述信息视为其做出决定的重要前提并要求提供时,这虽与医学判断无关,但医师应当提供信息。虽然患者的决定是非理性的,但也无法否认它是自主决定权的部分内容。[34]
韩国学界普遍认为,医疗特权作为说明义务的例外,包括:说明会给患者带来过多心理负担、因警告而可能加大危险、说明会危及第三者,以及说明可能会中断患者必需的治疗等情况。
六、结语
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传统医疗观念正在发生转变。作为医疗消费者的患者不只是医疗行为的客体,而是为了治愈疾病、与医师处于平等位置上进行相互合作的主体。医疗行为涉及患者的生命及身体健康,作为专家的医师应当向患者进行充分的说明,并在得到其同意后方可实施医疗行为,进而实现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医师的说明义务贯穿于医疗关系的始末,该义务被认定为医师的职业义务,韩国大法院的判例也确认了医师的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着重追究医师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说明义务时的责任。但是,说明义务与医师的医疗裁定权可能发生冲突,为了平衡患者的同意权、自主决定权和医师医疗裁量权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医师说明义务的范围或者说明义务免除的范围应当以立法而不是相关判例的援引来加以规范。[35]与此同时,为了调和医师的说明义务与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之间的矛盾,实现患者的利益,有必要使医师与患者在实施医疗行为之前进行充分沟通,从而使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同时,更多地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实施治疗,以达到保障患者健康的医疗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