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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身体维权的成因与对策

  

  (三)培养弱势群体的制度维权倾向,通畅制度维权渠道


  

  媒体在传播新闻时事时,为追求社会反响往往选择性地选择那些发生频率更低、更能吸引眼球的诸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信息,同时给了民众一种强烈的信息刺激。这往往具有很强的心理暗示和相当的传染力,而弱势群体对“辟谣”往往具有很强的逆反心理,形成一种虚假性的共识。鉴于此,制度维权机构一方面需要彻底真正地杜绝枉法与腐败现象,另一方面,需要提升自我的公众形象,通过适当的宣传以及成功的个案,争取弱势群体对制度维权机构群体的认可,以塑造良好的公信力。


  

  再者,制度维权渠道应多元化,社会应加强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救济的途径,如信访和上访制度的贯彻实施。此外,诉讼、仲裁、调解、谈判、和解等纠纷解决机制都需要整合完善,针对弱势群体,扎根基层、贴近群众,因地制宜、因人制宜。


  

  (四)强化媒体监督保护作用,同时媒体增强自律意识


  

  我们应重视舆论的作用,当制度维权不能保全弱者利益时,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电视媒体的力量,在维权主体极端化行为前,媒体就能够缓和、调解双方的矛盾冲突。而作为“无冕之王”,媒体也要敢于揭露不法行为,不惮于钱权阶层的恐吓。在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的同时,要加强媒体的自律意识。媒体不能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对相关事件的报道力求客观公正,不可影响司法独立。这一方面需要靠新闻媒体的自律,一方面也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结语


  

  经济的快速发展难免会产生形形色色的法制乱象,自零九年张海超“开胸验肺”、孙中界“断指验法”、唐福珍“自焚拒拆”的案例曝光,社会对此类非理性维权现象愈发关注以来,身体维权现象愈演愈烈。目前我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时期,市民社会中的公民意识正在崛起,国家的福利关怀仍在健全,司法改革仍在被法学家热议,独立性的媒体力量也还在成长。相信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的演进,会有更多的注意将被集中在经济发展背后的那片社会阴影,而各种矛盾冲突和利益对抗也都将会逐步得到缓解。


【作者简介】
张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杨继斌.身体维权者:悲情维权的灰色隐喻.南方周末,2009-12-30.
徐昕.论私力救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5.
陈成文.社会弱者论.北京:时事出版社,2000.
刘菁,李兴文.微博渐成突发事件的传播舆论中心.瞭望,2010.
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
张千帆.从“身体维权”到制度维权【EB/OL].http://blog.caing.com/article/ 10155/,2010-10-19/201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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