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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身体维权的成因与对策

  

  (三)其他原因


  

  1.媒体失声


  

  媒体在公民维权道路上所着关键作用,尤其是在身体维权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及网络的普遍应用和中国人注重颜面的个性,使得某些利益团体迫于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相关部门的重视,而对受害者加以特殊对待,最终受害者利益得到维护。而媒体失声对于维权人的打击无疑是致命的,在“宁波女企业家谢小玲遭遇暴力拆迁自焚案”(2010年11月7日,浙江宁波科力陶瓷塑料封件厂遭遇暴力拆迁,女企业家谢小玲在城管队员争执过程中,请求新闻媒体关注要求未果后,用打火机点燃了早先浇在身上的汽油自焚致死。)中,女企业家谢小玲在城管队员争执过程中点燃了早先浇在身上的汽油自焚致死,她死前曾要求过媒体报道和曝光,但新闻媒体惮于政府与开发商的权力而未有理会,设想如果此时媒体秉持了无冕之王的德行,或许这场悲剧就不会发生。


  

  2.侵权人社会地位强大


  

  侵权人的为富不仁,极大地刺激了维权人本就处于经济弱势的脆弱的自尊,特别是在侵权人有时还是代表国家公权的机关、事业单位,或者是在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沆瀣一气的情形下,维权者更是深感体制维权的无望,滋生了维权人宣泄愤怒的情感需要,做出非理性维权的极端行为。


  

  四、身体维权危机的缓解措施


  

  身体维权危机的缓解需要维权主体与裁判主体的良性互动,其需要的措施是规定性的,但更主要是建构性的。防止维权主体产生极端化的行为,现行制度必须培养弱势群体的司法信任情节


  

  (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培养弱势群体的公民意识


  

  所谓人文关怀,是从人文角度,以人文精神为导向,对人的生活状态、生活环境进行关注,是对人的尊严和符合人性的条件、人的自由和解放的一种诉求。弱势群体所需要的,不仅仅是物质关怀,更重要的是人文关怀。


  

  对民众自身而言,具有制度维权的公民意识,首先需要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守法观念,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仅仅为了自身利益,更是对漠视权利者的人生教育。[6]


  

  身体维权危机的消解,还需要公民制度维权意识的培植和发展。政策在关注弱势群体生存权的同时,人文关怀还关注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在培植其法制精神,完善其法制人格的同时,实现从“臣民”向公民的转换。


  

  (二)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保证弱势群体维权的经济能力


  

  对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防止身体维权越演愈烈,需要从根本上分析弱势群体存在的根源,解决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国家要加快经济的发展,实现物质的丰富,并且在现代化进程中,保证经济发展的恩泽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避免贫富差距的拉大。另一方面在社会发展中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尤其是实质公平。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利益主体之间的差异,不能让形式上的公平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公平。最后,要建立以法律为保障措施的相关社会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发展公益基金等社会慈善团体、法律援助制度、社会保障责任分担机制、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弱势群体教育法律制度、弱势群体医疗法律制度等。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加深弱势群体对各项福利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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