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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防灾减灾义务的法律构建

  

  二、行政主体防灾减灾义务的范畴


  

  行政主体防灾减灾义务的范畴可以界定为:在防灾减灾的整个过程中,行政主体在防灾减灾各阶段所承担的各项义务所构成的义务体系。根据防灾减灾的不同阶段,我们可以将行政主体防灾减灾义务的范畴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平时的减灾义务、灾时的应急义务和灾后的救助义务。


  

  (一)平时的减灾义务


  

  减灾义务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没有发生灾害时所要承担的义务,其目的是通过各种软硬件的防治措施来减少甚至是消除灾害威胁及其可能带来的损失,并以此降低灾害状况的发生几率。在各项减灾义务中,最为主要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防灾减灾队伍建设,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报告员制度。灾害信息报告员主要承担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接收和传递、灾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灾害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职责任务,是解决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和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的关键力量。因此,行政主体应根据防灾减灾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信息员岗位。同时,在规范和加强专业防灾减灾队伍建设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和发挥会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强志愿者应急队伍建设,并不断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社会保险等综合手段解决志愿者的后顾之忧。第二,注重提高社区的防灾减灾能力,建立全民参与机制。其具体要求包括:规划成立社区防灾减灾组织机构,吸引社区居民参与,提升社区内各家各户的防灾减灾意识;开展面向社区的灾害预防和应急管理教育,开展社会情景训练和演习,增强社会整体的灾害应对能力。第三,完善必要的防灾减灾设施和救灾物资,主要包括观测设备、应急反应时需要的物资和器材、紧急情报的联络和通讯系统、交通设施、避难场所的设施、灾害对策指挥部的设施。同时,救灾物资储备事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履行防灾减灾义务的重要任务。只有大力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才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灾害,及时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灾时的应急义务


  

  应急义务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灾害发生时所要承担的义务。即在有效掌握实时性灾害信息的同时,以灾前所做的各种减灾工作为基础,配合快速、便捷、适宜的救灾资源与信息支持,开展相应的应急工作,从而降低灾害损失。该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义务的内容主要是预测灾害的发展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的程度。该义务主体主要为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此外,发布预警信息义务的主体还应当根据灾害预测预警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应急对策建议和措施,或者制定针对性应急方案。第二,启动应急预案。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相关行政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加强对灾害信息的分析评估,定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向社会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第三,开展紧急救援行动。灾害发生后,行政主体应当针对灾害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其发展为特别严重的事件,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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