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分配结构的调整也甚为复杂,财税法的调整虽然非常重要,但仍有其局限。要有效地调整分配结构,更好地解决分配问题,必须系统地考虑各类法律制度与政策措施的协调性,全面提升分配结构调整的科学性和法治化水平,从而形成良好的分配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作者简介】
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由于“各种各样的分配理论无法被加总成为一个能被普遍使用、普遍接受或被普遍验证的整体”,因此整体的、宏观的分配理论一直“令人不满”。参见[美]布朗芬布伦纳:《收入分配理论》,方敏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371页。有鉴于此,在财税法领域,确实需要提炼可以指导分配结构调整的分配理论。
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4、136页。
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法》的基本思想是“取消特惠,增进公平,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简化管理,促进经济增长”,这一思想在今天仍有重要意义。
受Paul Kirchhof法官的影响,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在1993年至1995年期间,发展出最优财产权课税理论,强调纳税人财产的整体税负应适用“半数原则”,以防国家过度课税,从而加强私人财产权的法律保障。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
宪法篇》,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30-238页。
参见张守文:《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224、298页。
有关分配结构等各类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相应的财税法等各类经济法的调整及其内在关联的探讨,参见张守文:《“双重调整”的经济法思考》,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
黄宗羲在其《明夷待访录》中指出了历史上的税收制度的“三害”,即“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据此,秦晖教授将其总结为“黄宗羲定律”,强调历史上的税费制度改革,会因改革后各种“杂派”的增加而加重人民的负担。因此,防止杂派的“反弹”对于今天的税费改革尤其有借鉴意义。参见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载《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1月3日。
参见张东生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0)》,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
参见前引,第95-96页。
这种分配不公体现了分配的不合理。为此,厉以宁认为,分配不公往往很难说清楚,用“收入分配合理”一词作为“收入分配公平”的替代语也许更为恰当。参见厉以宁:《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与协调》,载《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