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中法院调解结案率的变化也从一个侧面证实了这一点:上半年调解结案的数字明显偏高,而下半年则是判决结案数偏高。比如G市法院2002年度1~5月份民事、经济案件共受理1385件,审结809件。其中,判决结案的15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9%;调解结案数是637件,占78.7%。
一个可能合理的解释是:上半年时间宽松,法官可以从容调解,时间不够了再判决。有的案件比较复杂,法官调解不成功,又不好判决的,会转为普通程序,案子就会拖到下半年。而下半年为了赶结案率,法官用在调解上的时间会少一些。越是到年末,调解越少。所以下半年判决的案件要多一些。
因此,调解以其说是实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如说是一种方便审判权行使的手段,是法官安全结案、简化工作的工具。在大调解运动背景下,调解被当作一个政治任务布置下来,多多少少会引起法官们的反感和不满,但是,法官在内心深处对调解的偏好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因此,尽管以改变“调解为主”起步的审判方式改革经过了十数年,调解在诉讼中还是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成为一审主要的结案方式之一。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们还是能调解就调解。从调查数字看,调解结案数与判决结案数基本持平,有时还超过判决结案数。如果将撤诉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法官调解的结果考虑进去,那么调解结案数一般要超过判决结案数。
五、法院调解的未来走向
对法院调解复兴背后的社会原因的分析表明,法院调解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存在合理性,也预示着因其在特定历史时期承载的特定政治使命与社会功能。在当前特定的历史时期,法院调解制度不仅不会被废除,而且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发挥作用。试图在民事诉讼中取消法院调解或者用纯粹的当事人和解取代之,至少现在还为时尚早。从法院调解复兴的社会原因可以看出,司法政策的调整是为了配合国家治理战略转型的需要,法院调解仍然没有摆脱成为社会治理的工具的命运。但是,社会转型、社会纠纷性质的变化和司法制度改革进程决定了法院调解的再度兴盛不是改革前司法制度的回归,也不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简单复兴。事实上,法院调解的复兴不纯粹是国家推动、法院被动接受的结果,它也是法院争取社会认同的一种努力。在这层意义上,法院调解制度的转型可以成为反思司法改革,重构适合于中国社会发展的新型司法制度的一个机会。
一个制度的现实存在本身往往反映了这个制度对社会的有用性。但是,我们不能以纯粹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态度看待这个制度,而必须客观分析该制度对我们的价值目标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