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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复兴”与未来(下)

  

  5.简化审理程序,减轻工作负担。调解结案对于法官来说最直接的好处是简化审理程序,减轻工作负担:不仅结案迅速,写文书简单,而且没有上诉风险,容易(或者不需)执行。特别是原告经法官调解撤诉的,上述好处更为明显。对于法官来说,裁定撤诉与判决在计算结案数时没有什么差别,但工作量至少减轻90%:不需要开庭、做庭审笔录、质证认证,甚至调解笔录也不用做,更不用为判断事实和写判决理由而费脑筋。另外,尚未进入实质审理当事人就撤诉的案件,几乎没有笔录,法官如何调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自愿与合法原则,基本上无从查考。这对于法官来说无疑是“安全”的。这些都可以解释法官为什么热衷于通过调解劝说当事人撤诉。(10)


  

  法官基于上述原因选择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方式是普遍现象,并不因法官的受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而有明显区别。有人以为受过高等院校法律教育的所谓“学院派”法官往往对调解不感兴趣;相反,那些没有受过正规法学高等教育的“经验派”法官更拥护调解。这是把法官的调解偏好归因于法官的法律技术和现代司法理念方面的差异。[9]实际上这种印象并不可靠。许多“学院派”法官不仅常常使用调解方式处理案件,甚至较一些“经验派”法官更善于调解。他们的优势在于能够准确地把握和利用法律与“情理”的结合点做说服工作,因此调解效果好,并获得当事人的好评及较高的社会支持度。这反过来又增强了这些法官的调解偏好。当然,学院派法官对调解的态度与其工作年限及审判经验呈正相关关系。刚刚从院校毕业分配到法院工作的法官可能不太愿意调解,但是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他们逐渐体会到调解的好处,其调解的经验与技术也日益丰富纯熟,其调解偏好越强烈。


  

  (四)法院调解的“审判权本位”


  

  从调解在诉讼中的运作样式可以看出,从调解的启动到调解协议的达成,制动力基本上掌控在法官手中——是否选择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基本上是法官决定的。对此我们在法官在选择审理和结案的方式时的“完成任务”心态中可见一斑。L法官的一番话很有代表性:我可以坦率地告诉你,在接到案件后,我首先考虑的是完成任务,就是如何尽快结案。因为我们的考核指标主要是结案数与结案率。其次,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我会考虑,我的判决当事人会不会上诉。如果上诉会有什么结果,上级法院会怎么看,会不会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因为我们的错案追究制还是挺严格的,上面拿改判率来评价我们的工作,我们不得不关心(上级法院的看法)。再次,是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系与影响。包括亲戚朋友托情的,上级领导、人大、政府交代的案子。尽管不会明目张胆地偏向哪一方,但是会有意无意地为一方着想。最后,怎样把案件做得漂亮一点。比如有些案件自己觉得较有意思的,可能会在形式上征求一下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而重心放在做一个漂亮的判决上。这时我会在证据、事实方面事先做精心准备,这样作出判决,自己就很有成就感。而调解则没有这种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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