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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复兴”与未来(下)

法院调解的“复兴”与未来(下)


吴英姿


【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法院调解制度重新获得重视,有再度兴盛之势。法院调解制度是适应国家治理社会需要的产物。国家社会治理战略的调整必然影响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转型时期社会自我解纷能力低下和社会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调解制度将继续发挥社会整合与治理功能。而对法院调解的实证分析表明,该制度的“审判权本位”是影响其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提高法院调解的制度化程度,构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是法院调解发展的未来走向。
【关键词】法院调解;社会转型;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化
【全文】
  

  编者按:2007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确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方针,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进诉讼调解工作。如何理解诉讼调解的再次兴盛?诉讼调解的发展前景如何?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怎样调解


  

  调解的过程一般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官帮助或促进双方沟通;第二阶段,法官形成并提示解决方案;第三阶段,说服或者施加压力促使当事人接受解决方案。当然,这三个阶段有时是无法清晰划分的,特别是后两个阶段。法官往往在提示或提出调解方案的同时促使当事人接受之。


  

  1.“背靠背”调解,诱发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愿望


  

  相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面对面”调解,法官更喜欢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通过分别对当事人“做工作”,设法在(调解的)第一阶段让当事人产生“调解比判决好”的念头。通过背靠背调解,法官在当事人之间扮演起信息传递者的角色。法官在帮助双方沟通信息时,并非将所有的信息都传递给双方,而是传递甚至夸张有利于促进和解的信息,隐瞒不利于和解的信息。比如告知原告的是“你的证据不足”、“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比较困难”的信息,对于被告则告知“法院很可能判决你承担责任”的信息,隐瞒证据不足的信息。通过法官的信息传递,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博弈状态:当事人一方的策略选择不仅取决于自己的选择,而且取决于对方的策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和解,以及对方是否愿意接受自己的和解方案,将决定自己的诉讼结果。理性人在策略选择时总是力图使自己的效益最大化,如果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则是使自己的期望效益最大化。[8](P139)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完全博弈使之很容易认为和解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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