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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复兴”与未来(上)

  

  当事人走后,法官十分满意地对我说:“今天我们的效率真高!省了多少麻烦!”


  

  (一)何时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可以在诉讼程序中的任何阶段进行调解。事实上,法官会尽可能抓住开庭之前的时机进行调解。法官的经验是,如果先开庭后调解,当事人都选择调解的可能性以及调解的成功率都会降低。一位法官说:现在调解不像以前那样有效果了——现在强调开庭,有的案件在立案时就排期开庭,法庭调查结束后才开始调解,这个调解成功率就低了。任何有理的一方,或者庭开下来占在上风的一方不会同意调解。(诉讼法)强调“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实际上这样效果不好。调解主要是从情理上进行(劝说)。有些事情不需要说出来,也不要(把案件事实全部)查明,法院就能把纠纷解决掉。


  

  调解的实质是让步,合意大致建立在双方不断调整自己的立场和态度的基础上,最终使各自的主张接近一致。影响调解成功的因素很多,首先是当事人对诉讼信息的掌握程度及对自己胜诉可能性的预测。开庭就是双方当事人信息交换的过程。通过开庭认为自己有理的一方,或者感觉自己开庭时占上风、胜诉可能性较大的一方一般不会同意调解。


  

  其次,庭审程序的公开性、对抗性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对自己主张和理由的不断重复,强化当事人的对抗心理。心理学的态度改变理论认为,已经公开表示过或承诺过的态度不易改变,因为改变意味着承认自己过去错了。[6](P85)当事人在法庭上公开陈述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并为论证权利请求的成立而努力寻找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就是公开表达自己的态度的过程。法官、对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成为他行为的监督者。当事人在公开表示自己的态度和理由后,就很难再作出改变主张的意思表示,因为他担心自己的妥协会给别人产生认为他说了谎,或者自认为理亏。在他的潜意识中,他为自己的“守信”承担了义务。个体一旦对某事所持有的信念承担了义务,就成为坚守立场的全部力量,及信奉。信奉比没有承担义务的态度更坚定,更不易受外部因素(比如他人的劝说)的影响而改变,使当事人在坚持主张和妥协退让之间难以找到心理平衡点。


  

  第三,对某一观点的不断重复会强化、巩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信心。举证、质证和为说明证据的证明力而进行的解释,是一个在当事人内心不断重复信息的过程。适度追溯以往的某些刺激,个体对该信息的熟悉程度的增加,会导致个体提高对该信息的评价。[7](P230)多次重复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看法,使得当事人原来不确定的态度、观点会变得确定,并愿意坚持之。庭前调解之所以容易成功,就在于法官抓住当事人尚未有机会公开地、反复地提出主张和依据的时机进行调解,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劝说而改变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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