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院调解的“复兴”与未来(上)

  

  在城市,单位制组织迅速向一种准利益团体形式转化,同时还出现了下岗工人等无归属群体。由于在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出现了“断裂社会”的社会结构:不同时代的成分并存,相互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4](P49)社会无法为其成员提供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渠道。


  

  (三)转型时期现实性社会冲突与非现实性社会冲突(6)交织


  

  在断裂社会中,不同时代的多元价值诉求同在,且相互之间无法沟通协商,导致冲突往往包含非现实因素。在许多包含利益严重失衡的纠纷,比如在房屋拆迁、农地征用、企业改制中的劳资争议、农民负担、环境污染等等纠纷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包含一些非现实性特征。


  

  另外,断裂社会中的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冲突存在相互转化可能性。一方面,两极分化的社会中,贫富悬殊给社会成员带来的相对剥夺感十分强烈,进而容易对既得利益者有抱怨、指责和不信任情绪。加上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利益方面的无助与绝望,极易转化为情绪的表达,甚至于把情绪表达当作冲突的目的。一些现实性冲突因为这个因素而加剧了冲突的激烈程度,冲突各方极易将感情和情绪表达带入纠纷解决过程中,以至于出现非现实性特征。另一方面,因社会缺乏纠纷的自我解决机制,一些现实性的社会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当事人的情绪带入日积月累,致使纠纷转化为非现实性纠纷。


  

  转型时期社会纠纷的特殊性,对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加上社会自我消解纠纷机制的缺失,大量的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逐渐累积起来,如同高压锅的减压阀排气不畅,久而久之形成巨大的压力。面对解决社会纠纷的巨大压力,国家提出了包括加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在内的“综合治理”战略,旨在重振人民调解的“大调解”运动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动的。法院调解实际上是被当作“大调解”运动的一部分而被重新放在了重要的位置上,并再次背负起社会控制与整合的重要功能。换句话说,法院调解发挥着本该属于社会自我消解纠纷机制应当发挥的作用。


  

  四、法院调解的实证分析(7)


  

  [法院调解个案]:曹某与何某为了经营竞争发生矛盾,继而发生扭打,致使曹某右手拇指骨折。曹某以何某故意伤害至其轻伤为由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10000元。法官了解到,何某在纠纷发生后便关了店门,也不住在家中。法官担心被告可能躲藏起来,给诉讼的进行带来障碍。为了顺利地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法官请自诉人提供线索。自诉人猜测被告可能住在H镇其岳母家,虽然他不清楚其岳母的具体住址,但听说她常在市场上摆摊。法官请他带路,我们驱车前往H镇。在路上,法官对自诉人说:这个案子证据比较单薄,只有派出所的报案记录和病历、医疗费单据等,很难认定被告构成伤害罪。你们是互相扭打,都有过错,对方可能反诉。我知道的,你们打这个官司就是打口气。邻居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应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