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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复兴”与未来(上)

  

  法院调解制度的诞生和成形,国家力量的推动起了关键的作用。长期以来,法院调解承担着重要的政治与社会功能。调解不仅是一个解决纠纷的过程,而且是一个向当事人宣传党的政策和法律的手段。法院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机构,法律和政策要求法院承担起通过审判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教育群众、保持社会稳定的职责。以说服教育为基本工作方式的法院调解,被视为比判决更有利于实现上述目标的解决纠纷手段。调解解决纠纷的意义被提高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综合治理的高度。这便是法院调解的“治理化”阶段。[1]“以调解为主”被确定为82年民事诉讼(试行)法的基本原则,调解结案率成为评价法官工作能力和法院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法官都是用调解方式来处理案件。即使在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情形,案件处理也往往以法官坚持调解而当事人“被迫”接受其解决方案告终。


  

  (二)边缘化: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法院调解制度及以此为核心的民事审判方式都具有高度的社会支持度。自80年代中后期始,法院调解制度遭遇挑战。一方面是诉讼案件激增,传统的调解型审判方式因周期长、占用的司法资源较多而显得效率低下;另一方面调解的无程序特征为审判权滥用提供了空间。普遍的案件积压和司法腐败招致社会对法院和司法制度诟病。法院开始探索审判方式改革,而法院调解成为首当其冲的改革对象。主要的举措包括:(1)“走出调解误区”,提倡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方式;(2)强调调解的自愿原则,反对强迫调解;(3)强调及时审理,避免“久调不决”;(4)要求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调解,不要“和稀泥”式的调解。法院不再以法官的调解结案率作为评价和考核的指标,相反以当庭宣判率和裁判文书的质量来评价法官的工作成绩。


  

  90年代以后,程序主义逐渐影响我国的司法领域,程序公正与效率成为司法改革的主题。在这场新的运动中,法院调解明显走上了下坡路。80年代法院调解结案率达到70%以上,有的法院达到80%甚至更高。90年代以来,法院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到90年代末下降到40%左右。2002年下滑到3119%。2004年全国法院民事案件一审调解结案率为31%,二审这个数字仅有8%。(1)表面上看,法院调解制度在诉讼制度中的地位有被边缘化的趋势。


  

  (三)“复兴”:法院调解的新动向


  

  近几年来,法院调解似乎出现了“复兴”之势。首先是司法政策又重提调解的意义,要求人民法院做好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加强诉讼中的调解。(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定法院审理特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或者“着重调解”。(3)再次,调解因子再次进入激励机制。许多法院重新提出调解结案率的要求,有的法院还把调解结案率当作业绩评价与激励机制,刺激法官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案件。此外,调解再次成为程序改革的重点。一些法院自行探索的强化调解的改革举措得到鼓励。这些措施包括扩大庭前调解范围、将调解作为繁简分流手段、调解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启动、调解协议的生效改送达生效为签字生效等等。有的地方法院还创设了“委托调解”等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审判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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