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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复兴”与未来(上)

法院调解的“复兴”与未来(上)


吴英姿


【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法院调解制度重新获得重视,有再度兴盛之势。法院调解制度是适应国家治理社会需要的产物。国家社会治理战略的调整必然影响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转型时期社会自我解纷能力低下和社会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调解制度将继续发挥社会整合与治理功能。而对法院调解的实证分析表明,该制度的“审判权本位”是影响其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提高法院调解的制度化程度,构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是法院调解发展的未来走向。
【关键词】法院调解;社会转型;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化
【全文】
  

  编者按:2007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确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方针,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进诉讼调解工作。如何理解诉讼调解的再次兴盛?诉讼调解的发展前景如何?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走过了大半个世纪,二十世纪80年代曾达到顶峰。之后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它一度被置于改革对象之列而滑入低谷。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法院调解制度有再度兴盛之势。尽管许多人就该制度的不足——诸如反程序性、易滥用等等——进行了尖锐的批判,还有不少学者主张取消法院调解,或者以诉讼和解改造之,但是,法院调解制度不仅没有任何行将消亡的迹象,反而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法院调解在今天的再度兴盛,原因是什么?它将向什么方向发展?作为国家正式制度一部分,法院调解制度承载着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功能,其发展伴随着中国社会变迁的历程,其兴衰折射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本文通过分析中国社会变迁中的法院调解制度的变化,结合对法院调解运作的实证分析,尝试揭示该制度的嬗变轨迹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社会变迁中的法院调解


  

  (一)“治理化”:法院调解制度的滥觞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发端于上个世纪革命战争年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法官调查案件事实,听取人们关于审判的意见,主要采取调解手段,在田间地头开庭等。因为马锡五的审判方法贴近民众,反映民意,因此很受人们欢迎。新中国建立以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进一步的推行,并把它与改革旧司法,建立人民司法的运动结合起来,形成了以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模式。1982年民事诉讼试行法将调解确定为民事诉讼的正式制度,即法院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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