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宝治,单位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注释】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指出,资产阶级“要完整地保持它的社会权力,就应该摧毁它的政治权力”。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8页。 马克思认为国家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种的遍及整个社会的普遍力量,是“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是一种社会权力,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在社会总资本中占有的份额而分享这种权力。 法国政治家迪维尔热就认为,权力是一种影响,而“影响是以强制或威望为基础的力量”。参见迪维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杨祖功、王大东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5页。 霍布斯就认为,权力是主动出击的“行动者”和被动的“承受对象”之间的一种因果关系,其中,权力与行动同原因与结果相对应,行动者的权力等同于有效的动因。参见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5页。 伯特兰·罗素认为:“权力是若干预期结果的产生。”参见伯兰特·罗素:《权力论:新社会分析》,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3页。 所谓社会自力救济,就是指因公权力或私人(包括法人机构)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导致某些民众集体利益受损,于是,他们通过采取集体行动的方式而实施的权利救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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