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面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二难困境,社会权力可以发挥社会治理的作用。所谓治理,就是指各种公共的、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治理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多元化治理主体。斯托克认为,”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14}(P43-45)(2)治理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治理的过程既是多元治理主体共同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也是各个治理主体相互协作与合作的过程。简言之,”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合作方式组成的网络管理系统。“{15}(3)国家与社会在治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作用相异。社会权力的发挥并没有损害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政府仍然是公共管理过程中的最主要行动者,是以战略行动者身份出现的,扮演着”元治理“的角色。
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社会权力所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一方面,社会权力有助于政府与社会的沟通与协调。由于政府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追求垄断利益的强大权力冲动下,往往容易造成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供需错位,最终可能导致治理的失灵。因此,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十分需要一种纽带或桥梁,以化解信息机制的障碍问题。实践证明,社会权力就是这一需要的最好担当者。另一方面,社会权力的存在与运行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政府的退出,将大部分事务留给了社会本身,由社会进行自我治理。但是,由于利益和人性的双重驱动,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之间的冲突,出现各种尔虞我诈、投机取巧、欺行霸市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产生以强凌弱、弱肉强食的现象。这些行为或现象既无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公众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存在一种代表民众利益的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矛盾冲突,为人民的安居乐业与幸福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社会权力作为一种来自社会自身的公共性权力就自然充当了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担负起管理社会的部分职责。同时,社会权力的存在与发展也有助于弥补国家权力在治理过程中的不足。由于体制与机制等方面的因素,政府的行为往往显得迟缓笨拙,面对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突发性社会问题,政府有时无能为力。因此,有必要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共同维系社会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社会权力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福祉的实现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再次,社会权力有助于个人权利的保障。社会权力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权利,避免外力对权利的侵害。社会权力对权利的这种保障或救济又可称为社会自力救济,它是相对国家公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与救济而言的。众所周知,自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原始、最简单的救济方式,远远早于公力救济。但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公共权力渐趋发达,法律也日趋完备,权利保护的义务不再完全依靠私力,而是主要依靠国家权力,公权逐步代替私权,成为权利救济的主要力量。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大生产方式要求由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不再容忍私力在维护权力时的肆意与滥用。因为自力救济是以暴力对抗暴力,其本身带有侵害性,如果不加以控制,则其很可能导致违法的发生,由维权蜕变为侵权,由正义转变为非正义。相互间的冤仇报复极容易引发社会秩序的失范,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福祉的实现。然而,由于体制、制度和诸多因素的影响,国家公力不仅没有履行好保障与救济公民权利的应有职责,甚至还成为公民权利的最大威胁,这就决定了社会权力对权利保障与救济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