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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概念、属性及其作用的辨证思考

  

  (一)从积极作用看,社会权力不仅有助于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有助于社会治理的实现,而且还有助于公民权力的保障。


  

  首先,社会权力可以发挥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作用。尽管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安康与幸福,保障与实现权利与自由。但是,人民的利益或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总是国家权力存在与运行的惟一目的或指向。国家权力只是在社会中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或某些集团、个人攫取自身利益的有效工具,是一种异化的社会权力。因此,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肆意与滥用,思想家们提出了”权力制约权力“的理论,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分别交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以确保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然而,从实质上看,”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物上的分工罢了“,{12}(P225)它不仅不神秘,而且还存在着许多缺陷。一方面,由于三种国家权力具有同源性,他们之间具有天然的利益关联,从而导致了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的某种偏袒;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仅仅是限制于国家政治生活领域,经济、文化等其他领域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被忽视。为了修正和补充”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缺陷与不足,思想家又提出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法治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因为任何人即使是最伟大最贤明的人,也会受个人感情这种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作出一些不利于民众、不利于国家的事,而法律却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13}(P126)因此,法治要优越于人治。法治要求:在一个国家范围内,最高的不是国家,而是法律,国家只不过是一个法团实体,它必须在法的限制内行使它的权力。


  

  诚然,”以权利制约权力“修正和弥补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某些不足,体现出对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主体广泛性、依据本源性、方式灵活性等特殊优势。然而,一方面由于权利的个体规定性导致了权利主体的力量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权力相抗衡;另一方面由于与权利相对应的个人权力是散漫的,弥散性的权力由于缺乏组织性,根本无法与国家权力处于对等的地位,也就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制约和监督。这样一来,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仍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为此,必须发挥社会的力量,而不应仅仅凭借个人权利(力)或国家权力本身。因为,社会权力既可以是通过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等途径,将自己置身于政府决策过程之中,在促进自身利益实现的同时,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也可以利用大众媒体等有效工具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予以揭露、监督、施压,防止国家权力的肆意与滥用。除此之外,社会权力还可以通过对国家行为的参与、与政府机关的分工与合作以及与政府的沟通与协商,来影响国家权力的运行,实现对国家权力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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