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权力的归属看,概括的社会权力归属于一个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共同体—公民社会,它具体化为各种民间组织以及各种群体。黑格尔认为,公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10}(P174)所以说,理论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本身就具有公共性,来自公民社会的权力也必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作为现实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主要体现为各种民间组织和群体,它们是具体化的公民社会,是公民社会的基本组成,是人们根据相同的职业、兴趣组织起来的,目的在于从其中找到自己的认同。因此,这些民间组织和群体也具有相应的公共性。但是,不管怎样,公民社会的公共性只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他们各自的构成而言的。黑格尔认为,公民社会只是伦理精神丧失了直接的统一,进行分化而达到一个相对性阶段,在这个阶段,特殊性与普遍性是相分离的,特殊性是它的核心原则,只有国家才具有伦理精神统一的普遍性,公民社会仅仅是伦理精神完成统一的中介。显然,黑格尔在这里已经认识到公民社会一个十分重要的属性,即它相对于国家而言并不具有普遍性,也不具有最终意义上的公共性。作为公民社会具体体现的社会组织与社会群体,仅仅是它们成员的共同体,并不是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所有公民的共同体,因此,相对国家而言,它仍具有非公共性。譬如民营企业家自发组建的民间商会,相对于其成员而言,是集体的,其针对成员所行使的权力就具有公共性。一旦它作为一个主体在与国家和外部社会主体发生关系时,其运用的权力就是私权力,而不是公共权力。
其次,从权力的价值取向看,概括的社会权力始终将正义、公平、民主、自由以及幸福等作为其价值追求,这些价值具有人类的普遍性,是社会公意的反映。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认为,在公共权力产生之前,人们原本的生活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但是人们在这种自然的状态中无法克服来自自然界的侵袭和人与人相互间为利益而发生的争斗,人身与财产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了某种”秩序“和正义、公平、民主、自由以及幸福等目的,人们通过契约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使各自分离的私权结合成为公共权力。因为公共权力是在人们自愿的前提下形成的,正义、公平、民主、自由以及幸福追求就成为其永远的价值取向。然而,价值取向仅仅是人们一种应然的价值判断,事实上的公共权力并不都是如此。从公共性权力产生的过程看,它脱胎于个人私权,是私权的相互联合,自私永远是权力的本性。一方面,由于权力的私人本能性致使人们不断地为占有社会资源而争斗,公民社会就成为个人私利的战场和私人利益与特殊公共利益相互冲突的舞台,在这个舞台上不断地上演因为私利而进行的权力之间的冲突与联合;另一方面,由于权力的私人本能性,权力的公共性从没有实现绝对的统一。权力公共性只是一个相对范畴内的特殊规定,在这个领域中是公共的,而到了另外一个领域就演变为相对私人性,即使被黑格尔誉为伦理精神统一的国家,在整个全球范围中,也是一个私团体,具有自己的而非全球的私利,其权力也是一种相对的私权力。而且,由于权力的私人本能性,导致了公共权力一旦形成就脱离了契约初始的个人控制,出现某种程度的异化。所以说,社会权力相对原子化的个人而言仅仅是权力的第一次异化,尽管这种异化可能是不完全的、不彻底的。因此,权力的取向并不总是体现社会公意,有时会发生异化,走向社会公众意志的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