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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要否入刑

“见危不救”要否入刑


刘仁文


【关键词】“见危不救”;入刑
【全文】
  

  一段时间以来,媒体不断披露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看客”事件,引发了我国刑法应否增设“见危不救罪”的讨论。那么,见危不救到底该不该入刑呢?


  

  1、法律与道德彻底分离不可能


  

  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法学家在竞渡法律与道德这个好望角时,各有成败得失。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困扰法学的歌德巴赫猜想。德国法学家耶林曾将其比拟为法学中的“好望角”,那里狂风肆虐,曾经吞噬了近代欧洲众多航海家们的船只和梦想,而法学家若想解决法律与道德之关系,实不亚于尝试以一叶扁舟横渡这个风暴角。


  

  在见危不救要否入刑这个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争议,实际立法各个国家和地区也大相径庭。如我国台湾地区,本来刑法理论受德国影响很深,但德国刑法中有“见危不救罪”,台湾却认为这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因此至今没把这种行为犯罪化。


  

  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法学家在竞渡法律与道德这个好望角时,各有成败得失。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自20世纪初以来,西方“社会法学”的思潮影响日大,“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与道德呈合流之势。查阅一下有关法典,我们会有点惊讶地发现:在许多标榜“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西方国家,竟都有“见危不救罪”的规定。


  

  在我国,尽管没有“见危不救罪”,对一般的无救助义务的人见危不救、见死不救的行为,无法用刑法处理,只能用道德谴责,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有特定义务的人见死不救进行了定罪判刑处理,如夫妻吵架后,丈夫眼见妻子服农药,仍然扬长而去,最后导致妻子死亡,法院最后对该丈夫的不作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当然,这也引发了刑法学界的争论,有人认为该判决合适,有人认为该判决走得有点远,毕竟,丈夫在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义务。我前不久与台湾学者就此交流,他们也认为,刑法与社会存在互动,必要时,台湾的实务也有可能作出前述这种定罪不救助的丈夫的判决。可见,法律要与道德彻底分离不可能,但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合流,则要由多种因素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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