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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富士施乐仲裁案看仲裁员的操守与责任

从富士施乐仲裁案看仲裁员的操守与责任


萧凯


【摘要】仲裁的成败关键取决于仲裁员,从规则和制度层面上保证仲裁员的公正独立的裁判是仲裁程序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之一。然而,确立仲裁员的操守规范又需要进一步明确仲裁员的社会功用,只有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才能厘清仲裁员不同于其他类型裁判者的作用。考虑到仲裁员的非职业性和在披露问题上的自身利益冲突,加上我国仲裁委员会以及仲裁员自律机制的缺失,有必要在修订《仲裁法》时明确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义务,增加司法审查程序以约束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之履行,并对仲裁员课以有限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而构建一个完善的仲裁员制度。
【关键词】仲裁员;操守规范;披露义务;民事责任
【全文】
  

  五、仲裁员的责任:信任的负担


  

  仲裁员有违公正性和独立性的行为产生仲裁员的责任问题。就仲裁而言,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解决其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仲裁员的专业和操守的信任,而且仲裁员的收费也来自当事人,因此,当出现仲裁员不尽职乃至存在不法行为时,必然会涉及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所谓信而有义,仲裁员须承担信任的责任。法律责任多种多样,这里仅限于讨论仲裁员的民事责任问题。[54]然而,什么是仲裁员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仲裁员应否具有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豁免?哪些行为应导致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又需进一步分析。


  

  在法律性质上,大陆法系国家将仲裁员的责任归结于仲裁员承职[receptum arbitri]理论,认为仲裁员接受当事人的委任,依照仲裁协议承担对有关争议作出裁决的职责。换句话说,通过仲裁员接受委任,在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仲裁员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55]表现在立法上,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等国立法明文规定仲裁员的责任,而荷兰、法国、波兰、德国则是默示规定。[56]在司法实践中,奥地利最高法院曾在判例中指出,赋予仲裁员行使其司法职责的豁免不能扩展到披露义务的违反,对于后者仲裁员会因违约而承担责任。[57]法国最高法院在1997年的一个案件中,[58]也因为仲裁员没有披露其在仲裁之后会为一方当事人工作的事实,确立了对仲裁员的赔偿责任。


  

  英美法系在对待仲裁员的责任问题上采取了全然不同的路径——以仲裁员免于民事责任(仲裁豁免)为原则。[59]这其中,美国采取绝对豁免的立场,而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则仅在仲裁员“恶意[bad faith]”的情形下课以民事责任。仲裁豁免移植了司法豁免(法官免于民事责任)的理论,[60]通过比较仲裁员与法官的类似职责予以类推适用。而且,英美法系中司法豁免基本上是绝对的,但在大陆法系中则不存在所谓司法行为绝对豁免的概念。[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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