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立法,先问逻辑或方法上是否可能
周赟
【关键词】立法;逻辑;方法
【全文】
近些年来,诸如“小悦悦”案等现象真可谓屡见不鲜。老实说,稍有良知的人大概都会对“小悦悦案”中的“路人”感到愤慨、甚至恶心;进而可能也多少会为当下社会的道德滑坡感到忧虑、痛心。人们从各个层面提出应对之策。有人甚至还提出设立“见死不救”罪的立法建议,似乎法律应当迅速介入相关问题,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一条龙服务尽可能快地扭转相关局面。
记得黄仁宇在研究中国历史后指出,传统中国文化有一种很独特的现象,即凡事首先问的是道德上的好或坏,而不问方法上是否可行;久而久之,竟演变成了凡事只问道德上的好或坏,而压根不问方法上是否可行。举例说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毫不利己、一心利人”就是典型:在这些口号或做法中,言说者就基本只考虑道德的制高点,而对于逻辑上或方法上是否可能的问题就基本没有考虑。
很大程度上我们也可以说,“见死不救”的法律规制问题同样具有如上属性。大概没有谁会否认见死不救在道德上的可恶及可恨之处,然而,是否因为它的道德上之不可取,法律就应当伸手管一管此类问题?如果法律要管,它该怎样管?一俟我们进入到该如何从法律角度规制这些现象的层面上,就会发现,所谓“见死不救”——以及其他相类似的道德问题——立法规制就不过是又一种“道德上正确但方法上不可行”之吁求。
法律没有办法让每个人变“好”,它唯一可能做成的事情是防止人们“坏透”、也即“坏”到社会秩序的维续都不可能之程度。法律无法“拯救”社会道德滑坡乃至道德本身。法律面对道德问题时的“无能为力”,早在我们古人那儿就已经得到了雄辩的论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提倡“德治”的儒家还是反对德治、提倡“法治”的法家双方都得出了几乎完全一致的结论:如商鞅就明确指出,“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相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商君书?画策篇》);汉时桓宽在《盐铁论?申韩》中也断言,“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至于儒家,则更是从来都反对以“法”、“刑”、“政”之类的强力手段来治理国家,因为这些手段所能达致的最佳局面也不过是“民免而无耻”而不可能是“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的良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