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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意见(下)

  

  然而,应该看到强制措施的宗旨是两个而不是一个,除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这个基本目标,还有一个基本目标就是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对于羁押应当要有相应的期限限制,同时,还有一个限制是羁押要有充分的理由,这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这也是它的宗旨。如果否定了这个宗旨,我们要强制措施这个制度干吗?我们不仅只要羁押这一种强制措施就行,而且,对于羁押也不需要设置任何期限,一直到满足刑事诉讼的需要为止,从侦查到起诉、审判终结,才能结束羁押状态,根本不需要期限。显然,如果强制措施制度的宗旨只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话,就应该这样理解。但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对于羁押也好,对于强制措施制度也好,那就是一种误解。但目前这仍然是普遍的认识。这种认识不仅存在于实务界,我们的教科书也持这种观点。


  

  对于强制措施第二个方面的误解是,人们把羁押甚至看作是打击犯罪的手段和工具。最典型的表现是所谓的"公捕大会"。公开逮捕在许多地区至今为止仍然在发生,上海我还没有听说,但是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到现在仍然在发生。公开逮捕,就像过去的公判大会同样来看待,将逮捕作为打击犯罪的一种手段来看待,而不是作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手段。"公捕大会"以前有,现在仍然有,而且我们关于羁押的观念、对它的宗旨如果没有变化的话,以后仍然还会发生。将羁押甚至看作是打击犯罪的手段的观念,从另一个例子也能看到。我在中央电视台曾经看过一个节目,它是作为法制教育的正面报道来对待的。这个事件是:某天,东北某城市的一个60多岁的老太太在搬新家的时候,看到新房有一块破砖,顺手就把这块砖仍到窗外,砸到楼下的一个过路人,被砸成重伤。老太太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不会有问题,问题在于,从中央电视台做的这期节目中,我们看到了公安人员上楼把老太太逮捕了。有这个必要吗?一个老太太这样的行为你有必要逮捕她吗?当然,中央电视台这个节目的目的是想说明往楼下扔砖伤人是一种犯罪,我们必须严厉打击,别人搬家再也不能这样往楼下乱扔东西了。然而,有逮捕的必要吗?这个老太太的状态从任何角度来看,不论从毁灭证据的可能性也好,还是从逃跑的可能性也好,包括其它社会危害性也好,根本看不出有逮捕的必要。这就是人们将羁押甚至看作是打击犯罪的手段这种观念的一种典型的表现。我经常拿这个例子作为靶子进行批判,以说明我们对于羁押、强制措施的认识还存在着误差。


  

  以上几个方面就是问题。那么,这些问题如何该解决呢?我们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应该如何予以解决呢?在我看来,为解决这些问题,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应该包含这样几个内容:


  

  第一,应当解决刑事羁押的司法审查问题。


  

  应当使刑事羁押建立在真正的司法审查的基础上,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检察院批准逮捕、法院决定逮捕这种非司法的程序来解决司法审查问题。在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关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认识存在分歧,不同的机关认识差距比较大。但是,我认为这个认识差距应该可以消除。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只有经过了司法审查,我们才能取得符合人权公约所要求的羁押的正当性。


  

  按照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司法审查是使刑事羁押具有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学术界有一种极端的说法是,在刑事诉讼中允许原告抓被告,这显然与司法的公正性是不相符的。当然,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要求将被告人羁押,也往往是符合各种各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相应特殊情况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应当可以自己决定羁押,而应当通过司法程序,由一个公正的居中裁判者的来决定,这就是羁押取得正当性的一种必要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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