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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诉讼制度最新改革评析(下)

  

  与原简易公审程序相比,即决裁判程序更为具体、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效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也更为充分。


  

  (三)强化法院的诉讼指挥权


  

  日本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法院拥有诉讼指挥权,但对于违反法院诉讼指挥权的行为,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实践中,时常有当事人不按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的情况,还有些当事人不服从法院关于重复询问的限制,这些都是造成审判迟延的原因。因此,修改法律采取了以下措施以确保法院的诉讼指挥权。


  

  1.对于必须有辩护人才能进行的开庭的案件,在没有辩护人或辩护人不出庭时,法院应依职权指定国选辩护人;在辩护人因退庭等原因而不在法庭上时,法院也可依职权指定国选辩护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辩护人不出庭或不在法庭时,审判长必须依职权指定国选辩护人,在辩护人有不出庭的可能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指定国选辩护人。这些规定,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不因没有辩护人或辩护人不出庭而中断和拖延。


  

  2.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命令检察官或辩护人在以上程序出庭并在程序进行期间在庭。受到该命令的检察官或辩护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时,法院可以裁定处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命令其赔偿因其不服从该命令而产生的费用。法院作出该裁定时,对于检察官应通知有权指挥该检察官的人,对于是律师的辩护人应通知该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或日本律师联合会,请求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3.当检察官或辩护人不服从刑事诉讼法关于重复询问的限制时,对于检察官,法院可以通知有权对该检察官进行指挥监督者,对于作为律师的辩护人,可以通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或日本律师联合会,请求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日本宪法37条第1款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都享有接受由公平的法院进行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1条规定该法的目的是“正当且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因此,迅速司法是日本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也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修改法律设立整理程序、即决裁判程序及强化法院诉讼指挥权,都是为了保证迅速司法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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