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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诉讼制度最新改革评析(下)

  

  (1)检察官用于在公审时证明预定事实的证据的展示。在案件交付庭审前整理程序时,检察官应当向法院提交记载预定在公审时证明的事实(以下称预定证明事实)的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也应送交被告人一方,同时应当向法院提出调查用于证明预定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请求。用于证明预定证明事实的证据,检察官应当依照第316条之十四规定迅速向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展示。


  

  (2)检察官用于在公审时证明预定证明事实的证据以外的证据的展示。除上述证据外,如果证据符合第316条之十五各款规定的情形,且被认为对判断检察官请求的特定证据的证明力是重要的,在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展示请求的场合,综合考虑该重要性的程度、对被告人准备防御而进行展示的必要性的程度,以及展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及程度,认为适当时,应当迅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展示。在此场合,检察官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证据展示的时间或方法,或者附条件进行展示。


  

  (3)辩护方展示证据。在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收到第316条之十三第1款规定的书面材料(检察官提交的记载预定在公审时证明的事实的书面材料),且收到依照第316条之十四及第316条之十五第1款展示的证据的场合,如果辩护方有预定证明事实或其他准备在公审期日提出的事项及法律上的主张时,应当向法院及检察官明示,同时应当提出调查用于证明预定事实的证据的请求。辩护方对于用于证明预定事实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迅速向检察官展示。


  

  (4)检察官展示其他证据。检察官对于其前两项展示证据以外的与辩护方的上述主张相关联的证据,在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请求展示的场合,综合考虑该关联性程度、对被告人准备防御而进行展示的必要性程度,以及展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及程度,认为适当时,应当迅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展示。在此场合,检察官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展示的时间或方法,或者附条件进行展示。


  

  在以上证据展示程序结束后,检察官或者辩护方认为必要时,可以追加或者变更其预定证明的事实,并按照上述程序提出证据调查请求和展示证据。在证据展示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展示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认为当事人应予展示证据而没有展示时,法院可以依据对方的申请命令展示。对于法院的裁定,可以即时抗告。


  

  将案件交付公审期日之间的整理程序中,关于证据展示,与审前整理程序相同。


  

  (二)增设即决裁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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