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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诉讼制度最新改革评析(下)

日本刑事诉讼制度最新改革评析(下)


宋英辉


【摘要】通过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与被害人权利的平衡、加大打击重大犯罪的力度、强化民众参与司法、追求诉讼效率等方面对日本刑事诉讼制度近年来的改革进行研究,可以看出日本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刑事司法的透明性,有助于提升刑事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平衡各种利益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在立法技术层面上,其改革的内容分步骤实施,也值得称道。但同时,由于法律改革未对侦查程序进行根本性调整,也没有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来进行,加之日本刑事司法旧有的弊端,使得日本刑事诉讼改革仍面临许多问题。
【关键词】日本;刑事诉讼;改革;评析
【全文】
  

  四、追求诉讼效率


  

  审判拖延一直是困扰日本刑事司法的突出问题。日本的审判因此被批判为“五月雨”式的审判,民众对审判的迟缓也颇有微词[1]为实现迅速审判,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这些措施主要规定在2003年第107号法律——《关于裁判迅速化的法律》[2]和2004年第62号法律——《修改刑事诉讼法等部分条文的法律》中。其中《关于裁判迅速化的法律》要求第一审诉讼程序在2年以内尽可能短的期间内终结。为实现该目标,法院应予努力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应“诚实地”行使权利,国家、政府及日本律师联合会也应为实现上述目标而进行配合。2004年第62号法律更是详细规定了有关迅速司法的措施。


  

  (一)设立争点及证据的整理程序


  

  根据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178条之十的规定,在第一次开庭前,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就庭审之日或其他有关诉讼必要事项进行磋商,但这种磋商不得涉及任何实体性问题。同时,由于日本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起诉时不再向法院移送证据,辩护方就不能在法院了解控方所拥有的证据。为此,法律设立了证据展示制度,最高法院也积累了一些基于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命令展示证据的判例。但是,法律并没有关于审前整理的规定,判例基于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命令展示证据的做法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局限性。因此,日本原有的证据展示制度难以满足有效行使辩护权之需要;审前磋商程序的不充分、证据开示制度的不完备成为审判拖延的直接原因。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该问题,2004年法律修改增设了整理争点及证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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