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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诉讼制度最新改革评析(上)

  

  第二,有关法律的解释及诉讼程序的判断,应根据合议庭中法官的合议而作出。原则上,陪审制下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与6名陪审员组成,并由其中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但是,在审前整理程序中,被告人承认公诉事实,当事人也没有异议,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内容及其他情况认为适当时,可以裁定由1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案件,并由该法官担任审判长。根据陪审员法的规定,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实体裁判,包括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都应根据合议庭过半数的成员的意见作出,且必须有职业法官1人和陪审员1人以上发表赞成意见判决才能成立。有关法律的解释及诉讼程序的判断,应根据合议庭中法官的合议而作出。可见,日本的陪审制,既不同于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又有别于大陆法系参审制度。


  

  第三,强调陪审员依法公正履行职务。为了保障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陪审员法规定了对陪审员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不利益待遇、陪审员特定信息的处理、限制与陪审员接触等。对于妨碍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陪审员法规定了对陪审员的请托罪、对陪审员的胁迫罪、泄露陪审员名册罪等。同时,为了保障陪审员制度的施行,陪审员法对陪审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主要包括陪审员泄露秘密罪、候选陪审员虚假登记罪、对候选陪审员不出席的处罚等内容。


  

  日本除1923年至1943年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过陪审团审判外,审判一直由职业法官垄断。日本诉讼理论认为,只由职业法官进行审判,有损司法的民主性,并且妨碍更好地实现民主主义社会,也与日本的国际地位不相符。因此,日本主流学界一直主张并推动在司法中引进陪审制度。这直接促成了日本2004年陪审制的设立。


  

  可以说,检察审查会制度的重大修改,以及陪审制的确立,终结了日本长期以来由国家垄断公诉和审判的历史,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改革。


【作者简介】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注释】该法由27条及附则组成,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强化被害人保障的法律有1999年第138号法律——《修改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的法律》、2000年第74号法律——《修改刑事诉讼法及检察审查会法部分条文的法律》与第75号法律——《刑事程序中保护被害人等附带措施的法律》。其中,1999年第138号法律规定了对有组织犯罪中被害人及证人等的保护措施;2000年第74号法律规定了证人作证的陪伴人制度、证人作证隔离和视频作证制度,赋予被害人及共法定代理人出庭陈述意见的权利,明确了被害人已死亡时的请求权人;2000年第75号法律赋予被害人等优先旁听公开审理及阅览、复印审判记录的权利,规定了刑事程序的民事和解制度。
之前的法律主要有1999年第137号法律——《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讯的法律》、同年第138号法律——《修改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的法律》。1999年第137号法律、第138号法律与同年第136号法律——《关于处罚有组织犯罪及规制犯罪收益等的法律》被合称为“有组织犯罪对策三法”。关于《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讯的法律》,请参见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第211页之后。
该法由7章(84条)和附则(8条)构成,包括第1章“总则”,第2章“陪审员”,第3章“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程序”,第4章“评议”,第5章“陪审员的保护措施”,第6章“杂则”,第7章“罚则”。该法条文根据内容分步施行,该单行法最终在颁布后的5年以内正式施行。
该法规定,在每个地方审判区内设立一个检察审查会,检察审查会由从拥有众议员选举权的人当中抽签选出的11名普通市民组成,任期为6个月。其任务是审查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是否恰当及提出改善检察事务的建议或劝告,检察审查会可以依职权或基于控告人、检举人或犯罪被害人等的申请对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进行审查。
以2000年为例,在检察机关作出的884700件不起诉案件中,受害人等向检察审查会提出审查申请的只占0.21%。在提出申请的案件中,检察审查会作出适于起诉或不起诉不当决议的为5.5%,检察机关最终提起公诉的只占这些案件的34%。因此,在检察官做出的一万件不起诉案件中,因检察审查会的影响而提起公诉的只有四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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