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了二次审查后决议的强制力
当检察审查会对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进行了二次审查后,仍然认为适于起诉时,应当作出起诉决议。审查会作出起诉决议应预先给予检察官出席检察审查会会议陈述意见的机会。起诉决议具有法律拘束力。经二次审查作出起诉决议时,检察审查会必须制作记载着所认定的犯罪事实的决议书,并将其副本送达地方法院。法院应从律师中指定提起公诉及维持公诉的人员。被指定的律师对于起诉决议所涉及的案件,为提起及维持公诉而执行检察官的职务,但指挥检察事务官及司法警察职员侦查应委托检察官进行。在公诉提起之前法院认为指定律师执行职务不合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时,可随时撤销该指定。指定律师应迅速地对起诉决议所涉及的案件提起公诉,但下列情形除外:犯罪嫌疑人死亡或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人不再存续的;对于该案件,已经起诉且该被告案件已经系属法院时,已有确定判决(刑事诉讼法第329条及第338条的判决除外)、刑罚被废止或对于该罪存在大赦等因起诉决议后所发生的情况,对于该案件提起公诉时很明显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37条第4项或第330条第1项或第4项所列情形的。在指定律师提起公诉的情形下,应向被提出付审判请求的地方法院通知该意旨。
经此次修改,检察审查会制度更趋科学和合理,而且打破了日本在起诉方面的国家垄断主义的传统,使日本刑事诉讼体现了以国家追诉为主、兼采民众追诉的原则。
(二)设立陪审员制度,强调民众参与司法
《关于陪审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以下称“陪审员法”)设立了日本式的陪审制度,结束了长期以来由职业法官垄断审判的历史。
日本陪审制有以下特点:第一,即使属于陪审案件,也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一方面,陪审员法第2条规定了陪审案件的范围,除该法第3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法院根据该法规定,由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审判下列案件:(1)相当于死刑、无期徒刑之罪的案件;(2)法院法第26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因故意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定合议案件(前项规定的犯罪除外);(3)需要与上述案件合并审理的案件。同时,陪审员法第3条又规定,地方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言行、被告人所属团体的主张或该团体其他成员的言行,或者将要加害陪审员候选人或陪审员及其他情况,认为存在对陪审员候选人、陪审员或曾经担任陪审员的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进行侵害的可能,或者明显可能危害其安定生活,因而使陪审员等产生恐惧而不能出庭或不能执行陪审员职务,且选任替代的陪审员有困难时,可以根据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裁定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判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