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所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刑事案件攀升、恶性刑事案件频发及犯罪呈现出有组织化、国际化、高智能化、信息化、隐蔽化、无被害人化等特征。为有效应对犯罪,同时确保侦查的合法进行,日本在刑事诉讼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第156号法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
三、强化民众参与司法
为了在刑事诉讼中体现“主权在民”的现代法治国理念,提升刑事司法的民主性,日本2004年第62号法律——《修改刑事诉讼法等部分条文的法律》对检察审查会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并以2004年第63号法律——《关于陪审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4]设立了陪审员制度。
(一)修改检察审查会制度,改变检察官垄断起诉的传统
日本在起诉方面实行检察官起诉垄断主义,所有案件都由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并且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享有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为了使检察权的行使反映民意,日本参考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于1948年颁布了《检察审查会法》,创设了检察审查会制度[5]。检察审查会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或不当时,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再起诉”的劝告,但该劝告对于检察机关没有强制性。由于检察审查会做出的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且实践中对于检察审查会制度的运用率低[6],故远未实现立法者所期待的“检察民主化”。
2004年第62号法律对《检察审查会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了律师协助审查的规定
检察审查会在进行审查时,认为有补充法律专门意见的必要时,可以从律师中委托审查辅助员。在进行二次审查时,必须委托律师担任审查辅助员。审查辅助员的人数为1人。
审查辅助员在检察审查会议中,受检察审查会长的指挥监督并基于关于法律的学识经验执行下列职务:说明与该案件有关的法令及其解释;整理该案件事实及法律上的问题点并整理与该问题点有关的证据;对于该案件的审查,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必要的建议。检察审查会认为委托的必要性不复存在时,或认为其继续履行职务不适当时,可以解除委托。
2.增加了二次审查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在检察审查会作出了适于起诉的决议,并向检察长送达了决议书的副本时,检察官应当迅速参考该决议,作出对该决议所涉及的案件起诉或不起诉的处分。如果检察官对于该决议所涉及的案件再次作出不起诉处分时,或者自适于起诉决议的决议书副本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检察官作出的关于案件处分的通知时,即开启第二阶段的审查。第二阶段的审查必须委托律师为审查辅助员,依照有关法律的专门知识进行审查。如果检察审查会的决议是基于被害人或相当于被害人的人的申请作出时,若申请人申明对于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没有异议的,可终结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