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犯罪被害人等的范围并提出保护被害人的总体要求
《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扩大了受保护的对象,其第2条将“犯罪被害人等”定义为“因犯罪而受到损害的人及其家属或遗属”,这里的“犯罪等”是指“犯罪及与此相似的对心身带来有害影响的行为”。其中,“犯罪”指“触犯刑法及其他我国刑罚法令的行为”,即使加害人是无责任能力者(如未成年人、心神丧失者等),只要该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就符合该法所说的“犯罪”;“与此相似的对心身带来有害影响的行为”是指具有对行为相对方的心身带来有害影响之性质的行为,如与对身体施加暴力相似的对心身带来有害影响的言行(《关于防止来自配偶的暴力及保护被害人的法律》第1条第1款),妨碍儿童身心正常发育的显著减少饮食供应量(参照《关于防止虐待儿童等的法律》第2条第3项)等行为。“家属或者遗属”包括虽无法律上的身份关系但可以在事实上视为家属或遗属的情形(如犯罪被害人等的非正式结婚之妻或之夫)。
为保护被害人等免受“第二次伤害”,该法第6条规定,“为了不伤害犯罪被害人等的名誉或平稳生活,国民须尽充分的注意,并须努力配合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所实施的为犯罪被害人等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第7条要求“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日本司法援助中心及其他有关机关、实施犯罪被害人等援助的民间团体及其他有关人员,为了使为犯罪被害人等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能够顺利实施,必须谋求相互合作和配合”。该法第24条还规定设置实施保护犯罪被害人等措施的推进会议,该会议除了负责制作保护犯罪被害人等基本计划的方案外,还可以检验、评价、监视这些措施的实施状况,以提升措施的质量。
2.扩大视频作证适用的案件范围
为了确保被害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57条之四规定了视频作证的方法。该条第1款规定:“法院,在将下列的人作为证人询问的场合,认为适当时,听取检察官及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意见,可以为了法官及诉讼关系人询问证人,采取使该证人到证人席以外的场所(以与法官及诉讼关系人到场的场所处于同一处所为限)通过影像和声音的发送与接受使双方相互知悉并通话的方法,进行询问:一、刑法第176条至第178条、第181条、第225条(以有关猥亵或者结婚的目的的部分为限。本项以下同)、第227条第1款(以有关帮助犯第225条之罪的人的目的部分为限)或第3款(以有关猥亵目的的部分为限)或第241条前段之罪,或者以上罪的未遂罪的被害人;二、儿童福利法(昭和二十二年第164号法律)第60条第1款之罪或与同法第34条第1款第9项相关联的同法第60条第2款之罪,或者关于处罚与儿童卖春、儿童色情物品相关行为等及保护儿童等的法律(平成十一年第52号法律)第4条至第8条之罪的被害人;三、除前二项规定的人以外,考虑犯罪的性质、证人的年龄、身心状态、与被告人的关系及其他情况,认为法官及诉讼关系人询问证人时在场进行供述有可能受到压迫而显著损害其精神平稳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