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日本新设立的犯罪嫌疑人国选辩护制度包括两种情况:依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的选任和法官基于职权进行的选任。其中根据第37条之二的规定进行的选任,属于依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的选任;根据第37条之四和第37条之五进行的选任,属于法官依职权进行的选任。为保证国选辩护的独立性,提高国选辩护的质量,此次改革将国选辩护制度的运营主体设定为依《综合法律援助法》而成立的“日本司法援助中心”。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等部分条文的法律》第2条已将上述第37条之二规定的“最低刑期为一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修改为“最高刑期超过三年的惩役或监禁”。结合该部法律附则关于施行日期的规定,可以知道日本此次司法改革所确立的犯罪嫌疑人国选辩护制度是一种分阶段推进、逐步扩大对象案件的制度。具体说来,即是:自该法律公布之日起算不超过两年零六个月的时间内以政令规定的日期(具体为2006年11月27日)始,犯罪嫌疑人国选辩护制度适用于“相当于死刑、无期惩役或无期监禁以及最低刑期为一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的案件”(即日本法院法上的“法定合议案件”,每年约为6000—10000件);自该法律公布之日起算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以政令规定的日期(2009年5月27日)始,犯罪嫌疑人国选辩护制度适用于“相当于死刑、无期惩役或无期监禁以及最高刑期超过三年的惩役或监禁的案件”(即日本刑事诉讼法上的“必要辩护案件”,每年约为100000件。“超过3年”是指最高法定刑超过三年)。
可以说,通过此次改革,日本已将原来由社会团体进行的侦查程序中的法律援助行为改为由国家进行的行为,侦查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已经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二)对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加强
强化对犯罪被害人和证人(被害人作证时为证人)的保护与援助,是日本刑事诉讼新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最新法律修改强化对犯罪被害人和证人(被害人作证时为证人)的保护与援助,主要体现在2004年第161号法律——《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1]等法律之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