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诉讼制度最新改革评析(上)
宋英辉
【摘要】通过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与被害人权利的平衡、加大打击重大犯罪的力度、强化民众参与司法、追求诉讼效率等方面对日本刑事诉讼制度近年来的改革进行研究,可以看出日本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刑事司法的透明性,有助于提升刑事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平衡各种利益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在立法技术层面上,其改革的内容分步骤实施,也值得称道。但同时,由于法律改革未对侦查程序进行根本性调整,也没有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来进行,加之日本刑事司法旧有的弊端,使得日本刑事诉讼改革仍面临许多问题。
【关键词】日本;刑事诉讼;改革;评析
【全文】
自二战后在美国占领当局主导下的大规模司法改革以来,日本司法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平静岁月。在刑事诉讼领域,这期间主要是对刑事诉讼法及检察审查会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若干次小规模修改。然而,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一直受到学者及律师界的批评。在经过充分酝酿之后,日本立法机关于2004年对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了重大修改。此次法律修改,参与主体之众、时间之长、修改内容之多,明显不同于之前的修改。考察日本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仅可以了解其刑事诉讼立法发展之动向,而且对思考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也有其积极意义。以下考察其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并试分析之。
一、注意犯罪嫌疑人权利和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平衡
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修改后的法律既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障,同时也充分关注了被害人对刑事程序的参与及权益保护。
(一)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保障的强化
2004年法律改革以前,日本法律规定的国选辩护只适用于被告人,所以,在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因贫困或其他事由不能选任辩护人时,其辩护权的行使便存在很大局限性。为弥补立法上的不足,日本律师界开展了值班律师活动,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针对学界及律师界的批评,日本立法机关对国选辩护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2004年日本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等部分条文的法律》(平成十六年第62号法律)和《综合法律援助法》(平成十六年第74号法律)。依照《修改刑事诉讼法等部分条文的法律》,在《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下增加了4个条文。其中第37条之二规定:“相当于死刑、无期惩役或无期监禁以及最低刑期为一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的案件,在已经签发羁押证的场合,犯罪嫌疑人由于贫困或其他事由不能选任辩护人时,法官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但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已经选任辩护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释放时,不在此限。前款规定的案件,已经提出羁押请求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提出前款的请求。”第37条之四规定:“法官对第三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签发羁押证而该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的场合,认为犯罪嫌疑人由于精神障碍或其他事由对判断是否需要辩护人有困难之虞而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指定辩护人。但犯罪嫌疑人已被释放的场合,不在此限。”第37条之五规定:“法官依照第三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或者前条的规定,对相当于死刑、无期惩役或无期监禁的案件指定或者已经指定辩护人的场合,认为特别有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再指定一名辩护人。但犯罪嫌疑人已被释放时,不在此限。”根据以上规定,国选辩护也适用于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