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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中心主义之辩

【作者简介】
牟军,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谭劲松.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研究.法律适用,2003,(5):17.
Peter Murphy. Murphy on Evi dence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 6th ed , 1997. 226 ,506.
John W. Strong ,etc. . Mccormick on Evi dence . Horn book Series West Group ,5th ed ,1999. 212 ,213.
王咏寰.论犯罪主观要件之自白与补强证据.刑事法杂志,42(4):3,3-5.
蔡墩铭.刑事诉讼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105.
万永海.关于口供的证据价值的理性思考.法学论坛,2003,(6):74.
龙宗智.论坦白从宽.法学研究,1998,(1):48.
米歇尔·福柯.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2003.42,41.
I. H. Dennis. the law of Evidence . Sweet & Macwell ,1999. 158.
【参考文献】{1}对刑事诉讼第46条的这一规定,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均认为属于一种口供补强规则。参见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9页;徐美君著:《口供补强法则的基础与构成》,《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第125页;谭劲松著:《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研究》,《法律适用》2003年第5期,第15页;吴明磊著:《口供补强规则在贿赂案件中的适用》,《人民检察》2001年第12期,第34页。
{2}口供属于一种反映谁实施犯罪的一种关键证据,即具有人事同一性特征,在有口供的案件中,口供的证明价值在于其真实可靠性,而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为真,并不一定要求其供述的各个方面都得有证据证实。只要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是非被强迫形成且其供述能被其他证据印证或在细节上有证据相印证,就应达到认定供述为真的要求。参见王余标:《论有供述案件的同一认定》,《人民检察》2002年第1期第12页。
{3}关于这一问题,目前司法界有人认为,这类口供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先供述,侦查机关后掌握犯罪事实;二是侦查机关先掌握犯罪事实,后得到被告人供述。前一类口供可以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可保证口供的自愿性,因而可采;而后一种情况容易导致非法取证,故不应采用。参见谭劲松:《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研究》,《法律适用》2003年第5期,第20页。
{4}虽然同案犯之间的口供具有同质性,但又不具有同一性,同案犯之间口供具有相互印证的作用,因此在实质上同案犯的口供在定案中得到了补强。
{5}如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武侯区法院对68例作出有罪判决的共同犯罪案件的调查,完全没有其他证据而只以同案人的口供相互印证定罪的5件,占共同犯罪案的7.35%,其中同案人口供又不完全一致而相互有推卸责任的3件。见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6页。
{6}1795年《叛逆法》、1911年《伪证法》和1984年《道路交通管理法》分别规定的伪证罪、交通罪、叛逆罪要求对有关的证言、自白加以补强,方可认定该项犯罪。
{7}案件的“七何要素”是指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这些要素全面、具体地反映了案件的客观事实,包含犯罪构成的所有案件。
{8}在成都中级法院随机抽查的250例刑事案件中,没有发现一件有罪判决的案件缺乏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证据(不包括翻供和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没有供述但其他被告人供述的情况)。见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7页。
{9}自愿、真诚的口供,往往对作出口供者产生积极的心理效应。根据英国学者对冰岛囚犯的研究表明,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中,被控人做出自白的原因在于减轻负罪感和存在一种向司法人员倾述自己犯罪的心理需要。
{10}关于口供真实性的司法推理,可参见(日)石井一正著:《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307-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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