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供中心主义有利于推动口供证据能力规范的真正确立。口供中心主义强调依口供定案的现实可能性以及无口供定案的实际风险性,无疑将口供推于定案的显要地位,口供的可靠性保障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口供的可靠性决定于口供形成中的各种内外因素,而对这些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对口供真实性影响的判断又需通过口供证据能力的规范达成。在英美等国,口供在有罪裁决中的决定性作用,除在于口供本身的属性外,还在于对口供证据能力的规范。在实际判例中,口供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包括任意性和真实性两个因素。由于口供的任意性对其真实性具有一定的包容性,任意性得以成为口供证据能力的主要因素,即只有被告人任意(自愿)作出的口供才具有证据能力。而口供任意性实际上要求口供获取方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为此,在口供证据能力的认定中,引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以滤出因非法方法导致的非任意性口供。口供证据能力这种规范的确立以及相应排除规则的运用,对定案口供的真实性是一种有效保障。在我国,口供中心主义理念的回归,尤其在具体案件中对口供中心主义的践行,实际上有利于推动口供证据能力的规范以及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有效确立。这种规范及规则的运用,在于对口供形成过程的实质性审查,其较之对口供的证据补强要求,对口供运用的可靠性更具有切实保障,对口供中心主义可能产生的风险也具有抑制作用。
(二)口供中心主义有助于证明理念的转变。口供中心主义使证明理念由过去对证据量的要求向证据质的要求的转变提供了一种可能。简言之,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不再以多元证据对案件事实分段、分片证明,形成证据体系,达到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或补强为已足,而是强调证据(口供或其他的证据)的属性和品质,并以如此的证据为中心,形成对案件事实证明的框架。在这一框架中,仍可能有其他证据的存在,但这些证据的数量、状态将不是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法官所要考虑的是中心证据的状态和品质,以及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因此,这种证明理念的转变,实际上是一种证明的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回归,其产生的最为直接的结果,将是现行我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口供中心主义保留依口供定案的现实可能性,实际上有助于改变现实中刻意追求定案证据的充分性,为法官定案标准(主要是一种体现法官心证的标准)掌握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提供了现实条件。证明标准的这种松动所产生的连锁反应可能是全局性的,不仅对具体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的确立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对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兼顾也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口供中心主义必然加大司法推理的运用力度。口供中心主义重视口供的运用,口供运用的前提在于具有可靠性保障,法官对口供可靠性的审查,虽然主要渠道在于对口供形成过程中的各种内外因素的审查,如果案内存在其他证据,还可通过这些证据的补强加以印证。但法官在对口供本身的审查中又离不开司法推理技术的运用,尤其案内有关证据信息和材料较为稀缺的情况下,司法推理的运用就更为重要。就口供认定中的司法推理而言,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0}:一是口供的经验法则和事理法则。对口供实际真实性的估价,可以从口供内容上判断是否存在违反经验法则和有违常识的情形。二是真实的口供一般具有明确、具体和逼真的特征,尤其存在“暴露犯罪秘密”的特征,如通过口供发现被害人尸体等,口供更具有可靠性;三是口供的时间及前后一贯性。一般经验证明,较早时期的交代尤其在逮捕等强制措施采取后立即作出交代,口供受外在因素影响较小,可靠性更大。多次口供的内容具有不变性、一贯性,表明被告人主观心态稳定,口供内容相对具有可靠性;四是口供的动机、原因。被告人基于真诚悔罪、内疚或自责动机作出的口供,属于一种积极口供,其证明价值更高。上述司法推理的方法是一种列举式的,随着司法经验的积累,司法推理方法也将不断完善,而口供中心主义则是司法推理得以发展的动力。科学的司法推理又为口供的认定乃至口供中心主义的确立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性和可靠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