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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中心主义之辩

  

  (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运用单一口供定案的现实可能性。这里存在三种情形:一是司法机关只掌握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有学者将其称为“纯粹的只有被告供述的情形”[1]。在此情形下,要求对口供的补强显然不具有现实性,能否依口供定案,取决于三个条件:其一,口供是否为被告人主动或自愿作出,如果是主动作出的,即司法机关在掌握案件相关事实前被告人主动做出坦白。根据“当事人没有动机承认一项导致对己不利(偏见)案件的事实,除非这个事实是真实的”法谚[2],口供则具有可靠性。其二,陈述内容是否合理、无矛盾之处。口供陈述的动机、手段、过程和结果都十分明确、详细和具体,内容前后一致,无矛盾,该口供更具有可信性。其三,能否排除非法取供的情形。如果被告人主动或自愿作出供述,陈述内容自然、合理,加之被告方对取供方式、方法并未提出异议,讯问笔录及相应诉讼资料也未有非法情形之反映,可以据此排除司法人员非法取供行为,从而保证口供的真实性。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口供真实可靠性就具有实质性保障。当然,在实践中,所谓只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形是十分鲜见的,否则这样的案件不可能通过侦查、起诉的环节,而进入审判程序。


  

  二是案内虽有其他证据,但只能对口供中的事实情节和细节加以印证,而不能对“人事合一”的事实作出同一认定,这实质上属于只有口供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如盗窃案件中,除了有关盗窃的时间地点,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外,只有失主对被盗物品的陈述,以及物品价值的鉴定书。这些证据仅能证明物品被盗的事实和物品的特征、价值,而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在此情形下,依口供定案就具有现实性。如果能排除非法取供的情况,保证口供是自愿作出的,即便被告人在以后庭审中翻供,法官同样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原有口供定案{3}。


  

  三是案内只有同案犯口供的情形。这类案件中,口供由不同人做出,口供具备一定数量,且口供之间互为印证,但这些口供具有同质性,从形式上看,也可称为案内只有口供的情形{4}。在实践中,共同犯罪的事实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以共犯口供定罪的情况是存在的{5}。《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指出:“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仅有口供作为定案证据的,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1]虽然该规定限于毒品犯罪,但就实践中的精神而言,同样对其他共同犯罪具有参照适用的价值。应该看到,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口供在定案中的合用性也可推导单一口供在定案中的可适用性,因为表面上共犯之间的口供相互一致,似乎可防止运用单一口供的风险,但实际上共犯之间利益及责任具有关联性,在某些情形下,共犯口供尤其是检举口供的运用可能较单一的口供更具有风险性。所以,无论同案犯还是单一犯的口供可否运用,关键仍在于它本身是否真实可靠。


  

  综上可见,在我国,法律和实践都传递了这样的信息:依口供定案不仅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口供中心主义具有其存在价值。以刑事诉讼法的形式宣示“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于对依口供定案排斥的绝对化,在法律理论中,可能造成口供价值认识和口供规则构建上的混乱,对口供的具体运用和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也将产生不利影响。然而,关注口供定案的现实可能性,也非旨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明示依口供定案的确定性,立法对“依口供不能定案”或“依口供可以定案”的明示皆非明智之举,口供的运用非一种制定法规则加以规范的问题,更多是一种实践性规则调整的问题,由法官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即上文论及的口供形成的内外因素)作出适当的自由裁量较为妥当。在这一方面,英美等国的做法可资借鉴。现今英国法中除几类特定案件推行证据的强制补强原则外{6},其他大多数案件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个案情况加以酌量处理。在陪审团参审的案件中,法官对依口供定案的风险性有向陪审团警告的惯例,但法官的警告对陪审团并无法律约束力,“如果警告是适当提出的,陪审团也有权甚至在缺乏补强证据的基础上定罪。”[2]美国虽重视对口供的补强,但在总体上,口供的补强仍属于法官规则或实践性规则的范畴,而非联邦宪法性规则调整的问题[3]。在个案的认定中,陪审团对口供补强规则的运用仍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威格摩尔认为“,法官首先运用这一规则,如果案件移交陪审团,同样的问题摆在陪审团面前,陪审团必须表明,补强是否是他们的意愿,而不依赖于法官的裁决。”[3]显然,法官对口供补强的指示或运用口供的警告,对陪审团也无强制性。我国未建立陪审团制度,口供是否补强实际上可由法官自由裁量,当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不具有绝对性,仍应在制定法中对其裁量权有所限制(如某些特定案件实行口供的强制补强)。另外,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意在使法官在证据运用的实际操作中,保留依口供定案的可能性,尤其在收集其他证据存在困难的情形下,赋予法官这一裁量权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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