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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主动归案的能否成立自首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主动归案的能否成立自首


田野;张军见


【关键词】取保候审;逃跑;自首
【全文】
  

  一、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3日,被告人杨超(1994年6月11日出生)与韩成群(已判刑)、王鑫在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华联商厦五楼游戏室以语言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吴帅、曹克带至附近小区草坪上,杨超采用持砖块威胁、用木棒殴打的方式,伙同韩成群、王鑫抢走吴帅、曹克人民币153元。2010年9月7日,杨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3月28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1年6月23日被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逮捕未获,被告人杨超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同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二、分歧意见


  

  被告人杨超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害怕受到刑事处罚潜逃,后又主动归案,且认罪态度较好,对于其主动归案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在公诉期间,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为:取保候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告人杨超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该行为应视为逃避刑事强制措施,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后其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而不能视为自首。因为杨超的行为既不符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规定,也不符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规定,故不是自动投案,不能成立自首。


  

  第二种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杨超虽然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惧怕刑罚而逃跑,但在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将其控制前,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归案,应视为主动投案。杨超的行为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应和被抓捕归案有所区别,应视为杨超主动悔过接受审判,且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被告人杨超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逃跑,后又主动归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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