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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漫漫;冯兴吾


【摘要】减刑是根据再犯可能性考察,没必要执行全部原判刑罚,根据“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的理论,[1]从刑罚效益的角度考虑,避免刑罚浪费的一种制度。随着当前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减刑制度已有的弊端逐渐显现,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为我们完善减刑制度,实现制度价值最大化提供了契机。本文对我国减刑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力求提出完善减刑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刑罚执行;减刑;问题;对策
【全文】
  

  一、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的问题


  

  1.减刑条件的不确定性。我国现行减刑制度规定的减刑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其中,“立功”法律规定明确,然而适用最广泛的“确有悔改表现”则不易把握。所谓悔改即悔过并改造,是受刑人的主观认识的显露。其包括“悔”和“改”两方面的内容:“悔”是思想认识指标,“改”是行为表现指标。[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进行了解释,但作为认定“确有悔改表现”首要要求的“认罪服法”,仍属纯粹的主观思想状态,无法予以具体量化,缺乏可操作性。


  

  2.减刑适用标准不科学。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而“可以减刑”是授权性规范,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可以”是指是否对罪犯减刑由法定机构自由裁量。[3]由于认识不同,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出现偏差。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应当减刑”的情形,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实践中易于操作。但“应当减刑”标准没有考虑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只要罪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应该对其减刑,但是同时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仍然极大,又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立功表现常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其前提,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非是立功表现的必要条件,也不排除没有这种前提的立功表现。[4]即可能出现罪犯“不认真遵守监规、不接受教育改造”而有其他的重大立功表现,但根据刑法只要“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就必须予以减刑。例如杀人犯甲某在刑罚执行期间不思悔改,不遵守监规,甚至恶意破坏,但是他无意间有检举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的表现,也必须给予减刑,这样极不利于罪犯的改造,甚至造成罪犯“唯功是举”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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