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选举权的规范内涵

  

  传统上,基本权利的重心在于防止国家权力的侵犯,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上拥有优势地位的团体及个人,对于其他居于劣势地位的私人,也有可能以压倒性的实力妨碍其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理论正是在此背景下诞生。{14}不过,鉴于私法自治及公私法划分的意义,在德国,宪法学界的主流理论是基本权利的“间接效力说”,并为德国实务界所确认。{15}该学说承认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但认为此种效力须通过私法中的概括条款间接地实现。换言之,国家机关(特别是民事法院)在适用和解释私法时,必须参酌并顾及基本权利所蕴含的价值决定,否则可算作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一种侵害,因为国家机关未能善尽调和私权冲突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也是国家保护义务的一种情形。就选举权而言,也不排除可运用第三人效力说的情形。譬如碰到私人之间有关放弃秘密投票权利的约定,或者有关选举权的附条件合同,在认定此种约定与合同的效力时,或在解决涉及选举权的私权冲突时,必须通过公序良俗等概括条款来顾及宪法上的选举权,此乃法院不可推脱的义务。


  

  在美国发展起来的“政府行为”理论,与德国的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说类似。按照这种理论,即使在私人组织和社会团体的选举中,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着侵害选举权的“政府行为”。在1944年的“党禁初选第一案”{16}中,德克萨斯州民主党通过决议,禁止有色人种成为民主党员,来参与国会、州长和其他官员的选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实行歧视的政党主要属于私人机构,但德州对政党选举活动提供了详细的规制,因而存在政府行为。里德(Reed)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意见指出:“合众国是宪政民主国家,其组织法授予所有公民参与选举官员的权利,不受任何州基于种族的限制。这项授予人民的选择机会,不能因各州允许私人组织在选举中实行种族歧视而遭到废弃。如果宪法权利可这样被间接地剥夺,那么它们就失去了实际价值。”在1953年的“党禁初选第二案”中,{17}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对选举程序缺乏调控,实际上把政府权力委托给了政党。因此,通过在管辖范围内允许政党实施公共选举所禁止的机制,州政府侵犯了第15修正案对选举权的保障。{18}


  

  三、选举权的保障范围


  

  前述选举权的各种保障功能,是指人们如何向国家主张宪法所保障的选举权,强调的是选举权的各种“保护作用”(Schutzwirkung),下面所要讨论的选举权的保障范围,则专门探讨宪法上选举权所保障的对象和范围。


  

  在法律条文的规范方式上,常常可见“若……,则……”这种“构成要件一法律效果”的结构,依此,某一行为只要符合法条所描述的情状(构成要件),则在法律上会产生一定的效果。{19}按照这种规则模式的逻辑结构,选举权的保障范围也可看作选举权的构成要件,一旦人们的某种“行为”、“法益”、“特性”或“状态”满足选举权条款所描述的情状(构成要件),即发生“受选举权保障”的法律效果。就内容而言,选举权的构成要件可分成人的要素和事项的要素两大部分,所谓人的要素,涉及的是何人为选举权的权利主体,而事项的要素,涉及的是何种“行为”、“法益”、“特性”或“状态”为选举权所保障,只有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构成要件,人的某种“行为”、“法益”、“特性”或“状态”,方在选举权的保障范围之内。


  

  不过,选举权作为基本权利,也不能忽视其原则性质。按照基本权利的原则理论,{20}以及“基本权利效用极大化原则”,{21}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构成要件)应从宽认定,避免太多行为或状态过早地被排除在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外,在此情形下,国家若欲对之有所干预或限制,至少必须提出正当理由,始为合宪。{22}


  

  选举权可能与其他基本权利发生竞合,也就是可能出现选举权的保障范围与其他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重叠的情形。最常见的便是选举权与平等权发生竞合。我国宪法上的选举权条款特意强调“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此规定也可看出,选举权与平等权之间经常会发生竞合。在美国,对选举权的保护特别倚重平等权条款。在1964年的“雷诺兹诉西姆斯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自由地投票给自己选择的候选人的权利是民主社会的核心要素,“平等保护条款保障所有选民在州立法者选举中的平等参与机会”。{23}


  

  如果狭义地理解选举权,则可能发生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竞合。在“安德森诉塞利布雷齐”一案中,安德森试图作为独立候选人参加美国总统选举,在获得足够的选民签名支持后,发现已过了俄亥俄州规定的期限,他的名字因此不能列入该州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安德森对此期限的合宪性提出挑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指出:我们主要关心的是选民的利益,“这些选民集合起来共同表达对安德森做候选人及其主张的支持。现实地看,在这样一个全国性的重要选举中,俄亥俄州所设置的期限,对选民的选择自由和结社自由造成的负担,毫无疑问超过了该州所能取得的微小利益”。{24}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