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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的规范方式选择

  

  第二,一个情况在不同环境中的复杂性。任何一个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从一定意义上都是一个变量而不是一个确定的量。以黑夜与白天作案这个时间为例,如果是在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可以达到夜不闭户程度的情况下,作为作案时间的白天还是黑夜,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可能不会很大;但是在治安状况不好的情况下,评价也就会相反,白天作案被发现的可能性大,被害得到救助的机会大,犯罪成功的几率相对小;而黑夜作案则相反,被发现的几率相对小,被害得到救助的几率也小,而犯罪成功的几率相对大。就另一个角度来看,有时白天作案表明行为人明火执仗,黑夜作案表明行为人有所顾忌;但是白天作案被发现的可能性大,夜晚作案相对小些,同时,夜晚作案给被害人造成的不安全感更大,休息的时间难于像白天一样保持较高的警觉,人总不能睁着一只眼睡觉。这样一来,同一个事实,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价,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评价方向相异。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个变量进行责任影响力的确定,也就会困难重重,何况影响刑事责任的任何一个因素都是变量而不是固定的量,如何将其确定化?若难于确定化,如何进行刑罚的确定?


  

  第三,情况本身的复杂性。用枪杀人是一个情况,但有无限的杀人具体情形:枪的种类、杀伤力、灵活度、得到方式、用枪人对枪的了解、使用熟练程度、子弹数量与威力等情况都会影响枪杀行为之否定程度。可以说,任何一个情况都难于在所有情况下具有同一的评价,甚至可以说,一个情况就事实来说可能具有确定之量,但就其价值来说其量也就难于确定,我们可以用人的生命作为实例来说明这个问题,选取人的生命作为分析对象,是因为生命是在各种价值中因为环境因素对其评价的影响是较小的。杀人,究其本体来说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在这一点上,所有的杀人都一样,因为人的生命具有形而上的一致性。但是,影响对杀人罪之评价的因素,包括几个大类:行为本身;行为环境;行为动机;行为人等,其中的每一类都是一个系统而不是单一因素,每一个系统中的每一个因素,在不同的其他因素作用下都会有不同的评价。将这样的多角度联结起来,并考虑变量因素,情况的复杂是可想而知的。


  

  以上三种情况只是影响责任的部分因素,就是这样的部分因素,如果将其各种情况界定清楚,并进行排列组合,所得出的情况就是庞大的情况群,而且由于不同情况中的构成因素不同,一个因素的不同将其运用到所有的情况中,又是一个庞大的情况群,司法者如何将其排列清楚,并将其影响因子界定明白?可以说,量刑规范化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试图用数学的方式解决法学的问题,尤其是刑法学的定罪与量刑问题,结果只能是用操作方便代替公正,或者将可操作本身视为公正,也就是将数学的公正与法学的公正同一看待,而两者应当不具有可比性,因为数学关注的是事实,而法学关注的是价值,即使法学的价值评判也是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但这种关注的核心内容,还是评价,或者说,关注的基础是事实,关注的核心是评价。也正因为如此,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就价值追求来看,难于用事实本身的情况作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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