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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的规范方式选择

量刑规范化的规范方式选择


李洁;于雪婷;徐安怀


【摘要】量刑规范化以实现刑罚的公正为价值追求,通过量刑规则的具体化,来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使司法过程中法官无滥用权力的可能,进而使相同情况得到相同处理。然而,目前量刑规范化的规范方式自身存在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会严重影响其价值追求的实现程度。因而,研究量刑规范化的规范方式的选择意义重大。量刑规范化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形式,既可以在实体法的领域尝试,也可以在程序法领域设计方案,并将两者联结,以保证量刑规范化的价值追求在最大程度上得以实现。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规范方式;实体;程序
【全文】
  

  量刑规范化是近期刑法学领域的热门话题。从一般意义上说,量刑规范化的追求具有一般的合理性,不能设想,不规范的量刑还能实现刑罚的公正追求。但是,目标追求的合理性不意味着只要选取一种方式,不管这种方式的特性如何,都可以实现量刑规范化的价值追求,方式选择一定意义上具有量刑规范化追求能否实现,或者实现程度如何的重要价值,因此量刑规范化的规范实现方式选择,可以认为是量刑规范化价值目标的实现路径问题。没有适当的实现路径,价值追求也只在观念中存在;如果实现的路径不适当,量刑规范化的价值追求就难于实现,至少也会导致实现的程度受到影响。因此,研究量刑规范化的规范方式研究,也就具有着重要意义。


  

  一、量刑规范化的价值


  

  量刑规范化,是指司法机关在立法机关所立之法的基础上,通过设计最高司法机关或者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将立法的规定具体化、定量化等方式,将法律的规定细化,以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使其滥用权力的余地变小甚至丧失。这种方式的基本特点,就是用法律与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将法律的规定具体化,也可以称为规则的具体化,来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使司法过程中法官无滥用权力的可能。


  

  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任何国家都赞同的,各个国家也都有自己的限制司法裁量的方式。当然,不同的国家选择的方式不同,例如“英美法系一向将司法作为法治的中心,试图通过为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设立程序性行动步骤来限制刑罚权,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作为现代法治开端的英国1215年《大宪章》就包含通过程序限制权力(王权)的内容。英美法系国家有敌视成文法的传统。”{1}(P78)中国采取的通过实体法的立法、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量刑规范化的规则设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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