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我国的合同转让制度

  

  深刻认识我国的合同转让制度,我们就必须区分我国合同转让制度与一些概念的区别。


  

  首先是合同转让与合同变更。合同转让导致了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成为一方当事人。而合同变更是发生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并且合同转让是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加上第三人的代替或者加入而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新合同关系的产生。但是对于合同的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等,不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


  

  其次是合同转让与第三人受益。在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也给第三方创设可以实施的权利,这种合同即为“第三方受益合同”。第三方有权利强制履行为他的利益所作的规定。如果原当事人不履行为第三方利益的约定,则第三方可以起诉和要求赔偿损失。这与合同转让不同,合同转让只是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受益合同,第三人受益的权利在合同订立时即产生了。


  

  再来就是合同转让和倒卖合同。倒卖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其目的不是为了自己履行,而是转手倒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倒卖合同是违法行为,它只是为了谋取利益。而《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最后是合同转让与转包行为。所谓转包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承包合同以后,将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转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可见转包行为与合同转让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合同转让则是指在中止原合同的基础上,确立新的合同关系,新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相比,在主体上已经发生了变化。转包行为并不终止承包人与原发包人的合同关系,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也生效,两个合同关系尽管在内容上有相同或相似性,但两者的合同当事人是不一样的,它们将以不同的合同分别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转包行为不适用合同转让原则。


  

  进一步完善合同转让制度的探讨


  

  我国的合同转让制度是继受大陆法系的理论体系而建立的一种方便交易,并且体现债的可处分性的制度。合同权力的让与、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随处可见,对于规范经济行为,改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合同转让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一些细节性的问题还须进一步通过立法或者立法解释加以完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