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于“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中华民国国民”是怎么来的,“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中的“固有”从何谈起?因为宪法往往是对“中华民国”当时“领土”和“国民”之“现实”的确认,而这个“现实”又是怎么来的呢?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又是全国各族人民怎样缔造的一个“多民族”国家呢?宪法第五条所禁止破坏的“民族团结”,又是怎么铸就的呢?
这些问题当然不是这两部宪法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它们都是宪法的“前”问题,是在宪法制定之前都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它们不过是宪法所确认的事实,也即在“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之前就已经不是问题的“问题”,是当时中国的政治和法律现实。
但仍然可以继续追问的是,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所规定的领土和民族的“现实”是以革命的方式通过推翻“中华民国”的反动蒋介石政府而造就的话;那么,同样作为“中华民国宪法”相关规定背后的无言的“现实”,则自何而来呢?虽然我们在历史上的秦汉隋唐宋元明清都是多民族统一国家(regime),但当清民鼎革之后,无论是“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又怎样重新续起曾被革命斩断的历史纽带,以证明今天的国家统一其来有自呢?尤其是对于今天的中国,在3.14及7.5事件之后,面临分裂分子的挑战,虽然我们不应该扩大问题,但也同样应该直面使命。虽然分裂的图谋注定不能得逞,但如何更有力地回击他们及其背后的某些势力,如何在理论上更圆满地证成中华民族的统一,仍然是我们必须承担的理论责任。
三、大清与中国
今天的中国是一个国家统一(除台湾外)、领土完整、族群团结、人民众多的国家,这是一个现实,也是一个事实(is)。身为中国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去质疑这种事实的正当性。但问题在于,“现实”是一种“事实”,事实是一种“实然”(is),但它却不一定等于应然(ought to be)。当宪法以庄严的形式规定其领土与人民时,它是如何能够保证实然与应然的一致,事实与规范的妥帖的呢?而且,我们如何去将这种正当性传达出来,如何既向国内民众又向国际社会证明这种事实是应该如此的,是实然与应然、事实与规范的统一?因此,我们要么为这种现实寻求正当性,要么去阐发这种现实所本身具有的正当性,否则,这“现实”就会面临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