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重提清帝《逊位诏书》
支振锋
【关键词】《逊位诏书》
【全文】
一、终结与延续
虽然克里斯罕·库玛(Krishan Kumar)试图宣称民族国家和帝国并非截然不同,两者在事实上、至少在实践中,有着很多明显的共同之处,许多民族国家实际上都是小型的帝国,同样很多帝国也可以被看作民族国家的“放大”;但多数西方学者仍然顽固地认为,帝国和民族国家是两种反差强烈且恰相对立的体制。如果我们接受这样的认知,就可以说,独立的民族(nation)意识将成为帝国真正的掘墓人。
历史给了我们检验的机会。20世纪就是帝国终结的世纪,而“民族主义被普遍地看作是擦去历史上那些欧洲帝国的溶剂!”
1917年2月15日,沙俄帝国崩溃;1918年11月11日,奥匈帝国瓦解;1922年11月1日,奥斯曼帝国终结……帝国崩解,境内少数民族独立,20世纪以降的数十年西方与中东历史,就是一部少数民族不断脱离帝国母体的蚕茧,并最终破茧而出,振翅为蝶,成为独立民族国家的历史。
然而,与这些帝国的崩解同样悲壮,而且首开其端的却是中国的大清帝国的终结: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宣告成立。同年2月12日,清宣统帝正式下诏退位,历经十二帝,统治中国长达268年的大清王朝灭亡!
但正如“中国是一切例外的例外”,它也给我们留下了种种的谜团和有待拆解的课题。因为,与西方的经典史学与国际法学理论不符的是,大清帝国在终结的同时,却将一个基本完好的领土与人民留给了中华民国。大清帝国终结了,中国还在继续,满蒙回藏汉“五族”融为新的“中华人民”。
为什么那么多的帝国都是以崩解而终止,并都导致了领土分裂与境内诸多少数民族的独立,而清帝国的终结却是将领土和人民作为一个整体由中华民国继承,从而维护了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呢?
二、历史与现实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从第二到第五条分别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中华民国各族一律平等。”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以洗练的序言做了这样的叙述:“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序言做出政治承诺之后,宪法第五条又做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根据该条的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