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政权的获得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的消极不作为,而消极不作为是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由于中国法治的不完善,人权司法保护的能力非常有限,通过行政手段保护人权的效率有时高于司法保护,但是,这更削弱了司法的威信。重行政轻司法一直是中国人权保护模式迈不过、但必须要过的一道槛。
最后,在目前行政权力极为强大、司法难以独立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人权司法(宪政)保护的难度。这些困难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中国缺乏与自由主义有关的思想文化度基础;二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有很多不确定因素。[16]公民权利的思想基础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它们与中国传统上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无我境界有很大的出入,因此,从上世纪30年代的胡适到90年代的刘军宁,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在中国难以落地生根,虽当代年轻人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性在增强,但是,缺乏法治状态下的个人主义往往是个人私欲泛滥。在体制方面,对自由权利的诉求与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有关,市场越发达,政府可以管理和需要管理的范围就越小,因而,由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能够保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就越大,且越为迫切,这些权利就是表达权、结束权等权利。目前的中国所实行的是政府主导下的不完全市场经济,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育构成了一个彼消此长的互动关系,因此,以自由为本位的权利何时以及如何获得,取决于当一个市场的成熟程度和一个公民社会的出现。当政府可以轻车熟路般管理这个社会的时候,当中国政府正式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时,[17]实施主体将从政府转向司法部门,此时,以自由为本位的人权模式的建立,宪政、法治人权保护似水到渠成,如期而至。
【作者简介】
黎尔平,汕头大学法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1]中国人权模式(patter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China)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中国人权保障机制”(regime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China)。本文认为,用模式一词,既应景于当下讨论的中国模式,同时用“模式”一词暗含某些与其他国家不同,显示着独到之处和特点。而用“regime”(机制)一词为国际人权领域所通用,更多地表示各国都有的某种机制或系统,如公共交通系统。机制中是共性多与个性。
[2]罗豪才:“人权保障的中国模式”,《人权》,2009年第6期,第4页。
[3]H.van Maarserveen and G.van der Tang, Written Constitutions: A Comparative Study, 1978, p191.
[4][日]宫泽俊义著 芦部信喜补订 董璠舆译:《日本国宪法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第35页。
[5]【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著 孙世彦 毕小青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评注》,第二版中文版前言,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北京,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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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意]圭多·德·拉吉罗著,[英]R.G.科林伍德英译,杨军译 张晓辉校:《欧洲自由主义史》,长春,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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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的安全网络”组织编写李宝东译:《人权教育手册》,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24页。
[9]徐显明:“人权的体系与分类”,《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第103页。
[10]王林霞:“浅谈中国人权发展的独特模式及其经验意义”,《人权》,2009年第1期,第26页。
[11]《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http://news.sina.com.cn/c/2009-04-13/101117598864.shtml,2010-11-11。
[12]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第89页。
[13]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Paper, 2008, p.4621.
[14]金晓晨:“中国人权发展模式初探”,《学术界》,2010年第9期,第43页。
[15]【美】罗纳德·德金著 信春鹰 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363页。
[16]这里用“社会转型期”来表达中国的现状比较合适。社会转型意味着不定型,也表示着探索和追求,是一个未定性的中性词。
[17]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和1998年10月5日先后签署了人权公约和人权B公约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做出了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的决定,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也正在由有关部门加紧审议,不久将会被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