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权及中国人权模式

  

  最后,国际人权法在各国人权保护中有领衔和导向作用。在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虽然世界各国对国际法在本国适用上不尽相同,但国际人权法在一国的适用程度越高,其国内人权保护机制就越完善,这也是制定、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公约的意义所在。此外,加入到区域性人权机制中也表明了自己国家的人权保护程度达到与该区域相一致的水平,如欧洲人权公约是土耳其加入欧盟的门槛,相比之下,亚洲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各国人权保护的水平和内容参差不齐。


  

  三、人权纷争——三代人权之间的矛盾


  

  通常把人权发展分为两个时期:以自然法为基础、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核心的自由权本位时期;以注重生存权,强调集体权利和发展权的生存权为本位的时期。两个时期虽有先后之分,但交叉重叠。在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人权作为各国内部事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后,本应是丰富人权内容的集体权和发展权(第三代)却导致了人权的纷争,这种纷争既有客观的历史、文化和经济原因,更主要是有人为因素。具体而言,原因有三:


  

  第一,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生存权和发展权,难分轻重。惨绝人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得世界各国深感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因而《世界人权宣言》以绝对多数票顺利通过。但是,当宣言法制化的时候,前苏联等东欧国家要求制定一部与强调个人权利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行、强调集体权利的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本来是丰富人权的标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却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对峙起来。虽然1966年联大“明确呼吁所有国家将这两个公约看做一个整体,同时予以签署和批准。”[5]而在两代人权争论不休之时,1975年非洲人又提出了发展权是一种人权。


  

  坚持第一代人权者认为,传统的人权不包括经济权利,因为经济权利不易测量和保护,难以在宪法和法律中加入规定,因为导致经济落后的原因很复杂。的确,象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热钱”几乎一夜之间使泰国经济倒退了几十年,泰国民众可向谁提起自己的人权诉求?坚持第一代人权者还认为,有人借发展经济权利借口拒绝第一代人权。坚持第二、三代人权者认为,经济上的贫困是导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受损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在极其饥饿的时候面包比自由重要——没有经济上的富足,奢谈公民和政治权利?因此,经济权利和发展权应优先。上述争执都有道理。


  

  事实上,三代人权之间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关系,如同鸡与蛋,互为因果,难分先后,亦如鸡鸭,无直接关联。可以找到大量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发展权等集体权利存在着正相关的例子,如富裕的北欧国家三代人权皆有,也可以找到负相关的证据,如贫穷的非洲国家和地区,公民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程度亦低;另外,有些依靠石油致富的国家,物质极大丰富,但政治上高度集权,公民享有自由的程度不高,无规律可循,于是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更主要是一种社会价值,一种制度选择,一个国家和政府的目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