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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误区与制度重构(下)

  

  2.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于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作出合一确定的裁判,但是共同诉讼人一方不必全体一致参加诉讼的案件。例如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消的案件以及一些派生诉讼的案件。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共同诉讼人不必全体一致参加诉讼,而法院需要作出合一确定的裁判。此种情形下,应当参考大陆法系德国、日本等国的做法,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对其管辖、送达、期间等作出专门的规定。例如对于股东派生诉讼,各国就有着专门的规定。此外,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当事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的案件,一般也是参照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来进行处理。而实际上参照执行的连带责任案件数量较大,这将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主要发挥作用的地方,也是笔者所主张增设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比以往主张者在类似必要从同诉讼制度受案范围上更加明确的地方。


  

  3.因牵连关系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此种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是虽然诉讼标的不是单一的,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而有必要作为共同诉讼进行处理,并且法院也必须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作出统一的裁判。例如本文前面所举的4个案例。这实际上是借鉴美国的强制合并请求制度所确立的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新的形态。如前所述,美国的强制合并请求制度,实际上是在英美法系以争议的事实作为诉讼标的这种诉讼标的观的基础上形成的,与大陆法系在给付之诉中以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在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中以当事人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的观念有所不同。如果要借鉴美国的强制合并请求制度,势必要在某种程度上突破大陆法系的一些传统。对于此种突破,我们认为应谨慎进行,目前应当将此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限定在以下案件:


  

  (1)受害人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人提起的侵权赔偿诉讼。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行为前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其法律特征有二:首先,各行为人行为前并无统一的致害他人的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其次,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从性质上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数个单独侵权的偶然结合,它不属于共同侵权,因而不能责令数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应当责令每一侵权人独立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数个侵权行为的偶然结合,导致损害的融合,因而客观上又需要综合比较个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或者在无法比较个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时按公平原则一并确定个别侵权人的责任。(2)两个以上负有不同性质民事义务的主体因不依法履行其义务,导致同一相对方主体的民事权利遭受同一损害,受害人因此对两个以上义务主体提起的诉讼。[9]21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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