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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制度的完善

  

  1.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行为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法律形式吸收和适用道德规范,使道德规范法律化,法律规范具有道德价值。这一原则与市场经济有天然的亲和力。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人不能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要求不仅体现于实体法领域,同样也应当在诉讼法领域里得以贯彻。


  

  (1)公法与私法的相互弥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成为必然。在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纠纷的发生,尽管最终的解决仍然要依靠国家以公法,即民事诉讼的发生来达成。可是,立法的滞后以及法律适用的机械性,使公法显然难以应付纷繁的社会经济关系。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其实也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当它被私法吸收和确立为私法原则后,对私法的技能起到了很大的弥补作用。继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法与私法趋同的趋势加强。公法也逐渐借助私法确立的该原则来弥补自身的某些不足。所以,在公法领域最终导入该原则乃势所必然,既是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也是公法与私法实现“资源共享”的结果。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审判权的方式介入民事纠纷,并由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权威性判断。但是,在当事人之间除了以公法约束他们之权利义务关系之外,很显然,以私法的理念和原则来约束他们,甚至约束他们和法院之间的关系,也更为重要。


  

  (2)扩大法院的审判裁量权和确保判决效力的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也成为必然。在私法领域导入诚实信用原则,目的是为了弥补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不足,在具体的诉讼中它指导法官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之外行使裁量权,使其实现社会的公正与法律公正。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自然为法官扩大裁量权,应付新类型的案件和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提供了运作的载体。在民事诉讼中,要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机会、攻击与防御机会,最终使其服从在充分程序保障下的审判结果,就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为其损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之间的客观上的力量悬殊,也是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条件之一。在力量对比上明显存在差别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地实施其诉讼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力量悬殊造成的不平等。同时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过分对抗,造成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的背景下,能够增加当事人之间的协同,从而促进诉讼经济的实现。


  

  2.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机能在于防止权利滥用,以保障法律的安定性。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主要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诉讼行为,因此它主要适用于各个主体实施的诉讼行为。根据各国的学说和司法实践,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适用于以下方面:


  

  (1)排除不正当形式的诉讼状态。当事人一方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或者不正当地妨碍对方当事人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从而形成有利于自己、损害他人权益的诉讼状态时,当事人对此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当事人恶意实施的诉讼行为,排除该行为导致的诉讼状态。


  

  (2)诉讼上的禁反言。禁反言的法理在于,一方当事人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这种实施出乎对方预期实施行为的方式,必然给对方进一步实施行为造成不利。因此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必须对之加以禁止。诉讼上的禁反言,主要是防止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之间出现前后互相矛盾的诉讼行为,以保护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诉讼程序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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