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诉讼行为的种类问题,依据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划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1)依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将诉讼行为分为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检察院的诉讼行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其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的诉讼行为是主要的诉讼行为;(2)依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性质来看,诉讼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凡是按照法律规定而实施的行为皆为合法行为,反之,凡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诉讼行为,都是非法行为;前者如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等;后者如法院违反法律的规定办理案件、当事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等;(3)依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方式作为标准,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4)依意思表示与行为效果之关系的不同,民事诉讼行为可以分为程序法律行为(Prozessrecht sgesch2aeft)与程序事实行为(Prozessuale Real2handlung)。所谓程序法律行为,是指以产生某种诉讼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且行为后果的发生与主体的意思表示有直接关系的诉讼行为,如原告起诉是立案的直接依据。所谓程序事实行为,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且行为后果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的诉讼行为。(5)根据行为与程序之间的关系不同,民事诉讼行为可分为实体形成行为与程序形成行为。实体形成行为,又称心证形成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法官的心理并使其形成关于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心证的行为。而程序形成行为则不是直接作用于法官的心证,而是通过形成程序上的法律关系来推动程序的运作的行为。前者如询问证人、调查证据等。后者如传唤被告、通知开庭日等。他们相互依存,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的实体层面与程序层面。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实体法上的概念。这是为适应社会的急速变化及复杂化的需要,而在实体法上将一般的伦理观念反映在所谓一般条款中而形成的解释法学上的概念。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的债权法理论中,诚实信用原则占据重要的地位,有“帝王原则”之称[6]。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原则,其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7]。该原则虽然最先是在民法的债权法中得到肯定,但是到后来已经不分公法和私法,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开始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并成为高层次的理念,为人们所信奉和遵循。
在近代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学者们始终认为私法关系与诉讼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因此,在私法领域得以适用的该原则,并不适合于民事诉讼法这一公法领域。然而,在整个19世纪,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诉讼观念逐渐为人们所舍弃,在法律社会化的演变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被接受并最终确立下来{7}。现在各个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深入到诉讼的各个程序之中,不仅在判决程序中,就是在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等程序中,法官都在积极地、频繁地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解决新产生的复杂的纠纷及法律适用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很多国家的法院在民事诉讼实践中逐渐扩大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