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抵销场合,如债务人未为任意履行,债权人如欲实现其债权,则须依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在采取“入库规则”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对其他共同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过,债务人如同意以该利益清偿其对代位债权人的负债,其他共同债权人又未主张其债权,或代位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债权的,应认为发生清偿的效力。但同时不应忽视下述实际情形及结果:其一,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其他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主张其债权也没有向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的情况下,第三人的清偿虽然名义上归属于债务人,也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自然实现。其二,在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的场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无权拒绝,没有义务如同保管人那样守着次债务人给付的财产等待着睡眠的债权人醒来共沾利益。其三,在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但其他共同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场合,按照“入库规则”,给付物虽然交付给了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能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该给付物对于债权人来说属于不当得利,债权人负有向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不过,该返还债务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若表现为金钱债务或其他类型的同种类债务时,若符合抵销权的要件,债权人可主张抵销,无需实际返还不当得利。这在客观上使得债权“优先实现”。
【作者简介】
崔建远(1956— ),男,汉族,河北滦南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奥田昌道:《债权总论》增补版,日本悠悠社2000年版,第258页;田山辉明:《债权总论》,横滨成文堂1993年版,第70页;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61年台上字第408号判例;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5页。
参见1909.2.27大民判(民录第14辑,第150页)。转引自於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庄胜荣校订,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58页。
同前注,於保不二雄书,第158页。
同前注,邱聪智书,第306页。
同前注,邱聪智书,第306页。
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8页。
同前注,邱聪智书,第306~307页。
欧阳经宇:《民法债编通则实用》,台湾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225页。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58年台上字第1815号判例以及1957年台上字第422号判例。转引自前注,邱聪智书,第307页。
同前注,邱聪智书,第307页。
同前注,於保不二雄书,第166页。
同前注,邱聪智书,第308页;同前注,林诚二书,第412~413页。
同前注,於保不二雄书,第167页。
同前注,奥田昌道书,第268页。
参见崔建远、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同前注,奥田昌道书,第250页。
参见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8~389页。
同上注。
对此存在“反对说”:代位权人受领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与代位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性质上不许抵销。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34条“但书”;同前注,邱聪智书,第310页。
参见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208页;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同前注,韩世远书,第396~397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43页;崔吉子:《债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